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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黄有光「面对男多女少,应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该观点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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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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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砖家不可能不知道男多女少是谣言,远没有到影响婚配的地步。也很清楚这样的提案不可能实现,但为啥还要提呢?很显然是有目的的。

  以中国大陆平均结婚年龄27岁作为参照,将适婚年龄组限在20岁至34岁这个年龄段,通过汇总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前和以后出生的人口性别比相差不大,甚至2000年和2010年的数据还更低些,2010年婚龄期的性别比为四组中最低,只有102。而这个数据,与日本2000年、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相比也是低的。

  2010年,我国20岁至29岁的男性人口总数为1.1484亿人,同年龄段女性为1.1358亿人,两者只差126万人,远没有3000万人那么大的差距。

  这个结论是惊人的,因为它颠覆了流行许久的一个观点: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管控之下,很多家庭为了生男孩,用B超等手段检测胎儿性别,使女婴流产。尽管我国法律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按照王立波的研究结果,不仅超高的出生性别比并不真实,而且西方国家用以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大量女婴被扼杀”的说法也并不符合实际。

  王立波这样解释从出生性别比到适婚期性别比的变化,她认为,中国具有男孩偏好的家长在生出女孩以后,并不是像人们想象得那样把女婴溺死或者抛弃,性别选择性流产也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普遍,在儒家传统文化熏陶中的中国城乡,男孩偏好并没有把中国父母的基本伦理纲常毁灭。更多的人是把出生的女婴或者超生的男婴以各种方式隐藏起来,这些被隐藏的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最终总会以各种方式出现。

  中国的父母总体上还是善良温情的,他们保持着男孩偏好,但也同样爱惜女孩。



  传播性别比谣言的本质是为了炒房等利益

  魏尚进教授和他的合作者在2012年的长篇论文中严格论证了性别比夸大造成的婚姻市场竞争加剧对房价的影响。

  他们研究发现,性别比夸大推动家庭购买更大更贵的住房,而租金回报率随男女性别比的提高而降低,因此,性别比和市场舆论确实推高了房价以及房价租金比。具体而言,如果考虑性别问题的内生性以及数据的测量误差等问题,性别比提高6个基点可以带来房价10.62%的上涨。

  但这一逻辑并非如此简单。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只在个别年份才有公布,且由于低年龄组女孩漏报、瞒报等原因,人口专家一般认为中国目前公布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明显有夸大,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

  总结而言,与其说是年轻人的“刚性需求”和“丈母娘”需求支撑了住房市场的居住性需求和住房价格,不如说是投资性需求者认为年轻人的这些“刚性需求”会支撑(未来的)住房价格。

  在这一逻辑下,投资性需求者预期未来会有更多的居住性需求者可以承接他们以投资目的所购买的住房,从而积极入市;而居住性需求者也反过来受到投资性需求者的影响,他们面对由投资性需求者不断推高的房价,也不得不时刻准备着,以求随时尽早地入市购房,以免在未来造成更加难以负担的局面。结果就是,包括已经尝到甜头的投资性需求者和年轻人在内的越来越多的购买者都涌入房地产市场来抢购,从而推动了住房价格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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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妻多夫制是否匪夷所思?

  我们上星期的文章讨论了婚姻对快乐的重要性。然而,由于以前的独生子女政策加上对生男孩的偏好,中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每100个女的,约有117个男的。大约会有数以几千万的适婚男子会找不到妻子。读者们,你有没有想过,这个严重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有人认为,男的即使到40岁,还是一枝花,不必担心。然而,这表示,多几年,这些高龄适婚单身男子,是和比较年轻的适婚男子合起来,竞争人数比例更加小的适婚女子。问题会加重,不是减轻。尤其是,中国人口并没有在增加。多五年十年,适婚单身女子不会大量增加。而且这难找妻子的问题。至少在一二十年内会越来越大。自然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不能得到适当的满足,对快乐的影响肯定是会有很大的负作用的。

  部分减低这问题的一个方法,是让妓院合法化,使没有妻子的人可能通过购买合法与保健上比较可靠的性服务而部分获得满足。你不让他们合法进行性交易,是严重危害其获得性满足的权利。这难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好办法吗?下星期,我们可能会专门讨论关于妓院合法化的利弊。

  妓院合法化,对那些娶不到妻子的人们,多数只能解救燃眉之急,尤其是对那些经济条件不是很宽裕的人们,并非长久之计。其次,妻子的功能远远超过房事而已,还有伴侣、生活和养育儿女等考量。因此,可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的婚姻制。这涉及的问题更多,可能须要包括心理、婚姻和法律等其他专家的意见【见如Sommer2015.】。我没有所有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只能提一些浅见,未必正确和全面。不过,可能可以取得一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作用。

  一妻多夫的婚姻制有很长的历史与使用范围,包括到现代,尤其是在西藏。解放后,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制才成为非法。我并不否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很大的优点,包括对夫妻长期关系的促进和对小孩的抚养和教育的好处。(见如Henrich等2012。)如果不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我也不会想到一妻多夫制。其次,我也不是主张鼓励一妻多夫制,只是认为,面对男多女少,可能应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的婚姻。

  我宁可有一个自己的妻子,不要和任何人共有一个妻子。然而,如果我是属于很可能娶不到妻子的人,那么面对下述选择:第一种是100%肯定可以和另外一位男人共同娶到一个共有的妻子;第二种是有50%的可能性可以娶到自己的妻子,也有50%可能终身娶不到妻子。如果这两个选项中的那位女子是同一个人或相差不多,也愿意共事二夫,那么,只要这位男子是和我类似可以合理相处的人,我肯定选择第一种。我同意,有些人可能宁可选择第二种。也同意,如果三角关系处理不好,共享可能比没有更糟。然而,允许一妻多夫的婚姻,并不意味着大家都必须接受这安排。愿意一搏可以娶到自己的妻子的人,可以这么选择。拼搏很久而娶不到后,可以退而求其次,包括兄弟俩共同娶一个妻子(这种情形在以前相当多),或和一个合得来的朋友共同娶一个妻子。然而,在现有法律下,这个选项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合法,因而有许多额外成本的。如果有两个男子,愿意共同娶一个妻子,而这位女子也愿意,社会有什么理由不让他们选择一妻二夫的婚姻呢?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重要的问题。

  一个看法是,一个婚姻,从定义上就是一男一女的,不能够有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这可能是现有法律的定义。然而,法律是人制定的,是可以修改的。其实,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法律,正在面对重大挑战。已经有很多西方国家和州政府已经允许同性婚姻。早于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庭就已经判决,州政府对同性婚姻的禁止是违反宪法的。到现在为止,不论是异性或同性婚姻,绝大多数都是两个人之间的。不过,根据传统的观点,一男一女的婚姻,其男女的要点比两人的要点重要许多。既然男女这条件都可以放弃(允许同性婚姻),两人的条件更加可以放弃。

  其实,即使非法,齐人之福、包二奶、三妻四妾从古至今,司空见惯,更不必说到伊斯兰教下的合法的四个妻子了。一夫可以多妻,为何一妻不可以多夫呢?其实,至少以生理功能而论,平均而言,一个男人能够满足多个女人的性需求的能力,大大小于一个女人能够满足多个男人的能力。一个妓女一天接客十多次是司空见惯的;一个男子能有一半的能力,就肯定属于超人水平了。因此,至少在这方面而言,一妻二夫比一夫二妻更可行。

  即使在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一妻二夫也比一夫二妻更有利。如果以多数家庭由妻子负责主要家务(不表示这是否应该)而言,煮给三个人吃,不会比煮给两个人吃多很多时间,因此,一妻二夫,轻而易举。家中只有一位女子为“安”字;一夫二妻,很难安宁!?一妻二夫,虽然也会有问题,但应该比较小。这其实也有进化生物学的原因。在人类的长期进化历史,大致是(不表示应该是)男子在外打猎,女子在家照顾孩子。照顾孩子(尤其是喂奶等)大致是一个人的工作,不必多人合作。打猎须要多人合作。因此,男子天生比较容易信任朋友,和朋友合作等。因此,一妻二夫,应该比一夫二妻容易相处。

  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限制人们的自由选择,合理的理由,主要是对他者的负作用。一个男子,如果选择一妻二夫,相对于娶自己的妻子,对他人的影响包括,一方面,会使其他男子娶到妻子的机会略微增加;另一方面,会使其他女子选择对象的范围略微减少。至少在男多女少的情形,前者带来的好处显然大于后者带来的坏处。所以,根据对他人的作用而言,在男女比例失调的中国情形,应该是有鼓励一妻多夫的理由,没有禁止的理由。

  有没有其他可能比较间接的负作用?不能完全排除,一妻多夫,可能多少会减少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性。然而,实际上,一夫多妻的情形很多,一妻多夫也存在,一夫一妻的主导性并没有受到多少影响。其次,长期而言,应该鼓励人们的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等美德,你要一夫一妻,不必反对有些人可能须要一妻多夫。即使在短期内,在人们还在少见多怪时,可能有一些负作用,我们也不必太担心。长期而言,当人们习以为常,平心接受后,至少在男多女少,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形,应该会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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