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是否虚假宣传的回复,请不要拿一些不懂法的人士编辑的短信来回复和敷衍我们,请有关部门回复的时候先把什么是虚假宣传的认定搞清楚了再来回复,虚假宣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合同解释》)第3条专门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合同效力做了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允诺和说明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践中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广告涉及的内容应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这些虚假宣传都是在小区内)(二)广告内容针对的是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效果图的外立面、小区内的绿化)(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铝板、石材、入户门头等)(四)承诺的内容必须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价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房价高于周边同等小区,重大影响啊)。帖子中的所有宣传材料、效果图哪一样不满足以上虚假宣传的认定条件?!和光屿湖这么一个清水房的价格高于旁边的蔚蓝卡地亚清水、与龙湖首开精装房齐价,凭什么高于周边小区价格,不就是靠你们所有销售人员的宣传和纸质电子的宣传资料吗?这些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价的确定已经构成了重大影响!!!!已经是要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