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峨眉山市顶大盛鹰五金建材门市,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181MA631KEN82 经营者:杨俊英,
原告峨眉山市顶大盛鹰五金建材门市(以下简称“顶大盛鹰门市”)与被告峨眉山市吉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木装饰公司”)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请顶大盛鹰门市法定代表人自愿合情合理合法协调该事情。
二、该纠纷存在的问题由顶大盛鹰门市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违规操作导致,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在没有定案下来前,顶大建材相关人员不要在业主和工人、乃至对其他材料商胡说八道,胡乱宣传。顶大建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我们产生合作关系,不能证明顶大和监理具有吉木装饰的合同更改权和价格变动权。顶大所提供的账目清单只能证明合作期间产生商品的数量和毛利,不能证明最终合作下产生的最终定价,最终定价应是折后价+公司认可的产品价格。如果公司法人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属于强买强卖行为。
三、法院在接受案件下判决应公平公正合理处理该事情。
事实与理由
1、吉木装饰和我和顶大盛鹰门市存在买卖关系,但是没有买卖合同,有口头约定,但有事实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对方却不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原价购买公司不一定会选择顶大建材。
2、我聘请的监理,只有管理施工进度,接收清点材料的权利,没有改变公司合同和定价的权利。顶大盛鹰门市和监理私下与业主购买的产品和材料公司不认同,因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所购买的产品不知情,顶大建材剥夺了吉木装饰法人的知情权,如要解决需要协商处理,公司意见:按照约定水电材料95折,其余产品85折,部分高出合同材料价格的自行处理,谁签字谁担责。法院的做法属于和稀泥,判决过于随意,不严谨,属于强制判决。
举证材料在附件
综上所述,希望峨眉山人民法院法官不要一边倒,对原告的取证忽略,监理与材料商没有权力给公司随意更改材料和更改合同材料价,判决模糊不清,依据不明,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请给出所述欠款的依据和理由,不是法院一锤子下去都得执行,法院门宗旨是公平、公正,我不去猜测法官和顶大法人是否关系好,还是拿了好处,但起码明显是监理和建材商不经过公司卖出了材料,后由公司来承担了这些费用,而他们没有权力左右公司的财务,而告上法庭,这本来就是不合法合理的,法院最终判给了吉木装饰,法院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不是讲人情的地方,不是有钱人的政治游戏,敛财手段,上诉一次1300元,而法院只需要最多半天,二次上诉还要1300元,请律师3000-5000元不等。这一来二去的谁在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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