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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请查办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失职渎职枉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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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劳动者)于2021年8月18日向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8月24日受理,9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9月27日作出裁决(乐劳人仲[2021]20号),不仅不认可我的劳动关系事实,还对我提出的经济赔偿和工资补偿请求均不予支持。我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字里行间的表述明显带有偏袒被申请人之嫌,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便寻求了司法求助。在经过长达半年之久的官司后,尽管我还将申诉,但一审[(2021)川1102民初965号]和二审(2022)川11民终91号均已坐实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并且需要承担依法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更进一步说明了仲裁员卢遥有枉法行为事实。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瑕疵极其明显,是典型的枉法裁决。劳动仲裁员卢遥置公平正义而不顾,徇私枉法,挑战法律红线,恶意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损失了政府为民服务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明知故犯”上,即:
第一、仲裁员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了!
第二、仲裁员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第21条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第三、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诉求事实。
第四、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
一审、二审均已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和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如果排除仲裁员卢遥有徇私枉法之嫌,至少也是失职渎职之罪。本应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够依法解决的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争议案件,却出乎意外的没有得到合法支持。接下来,双方当事人还将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争辩,这显然有违国家成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如果连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能达到公平正义的解决,把矛盾推诿给法院来公断,那这种劳动仲裁机构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可言!因此,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让更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经调解并无此说_ABC看图.jpg 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1条免除已责约定.jpg 一审判决书.jpg 二审判决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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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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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7 10:40
一审、二审均已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和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些司法公断并没有超出劳动仲裁可以仲裁的权力和范围。仲裁员到底有没有受人指使徇私?有没有与用人单位及其代理律师因个人私交徇私?有没有接受宴请贪赃而徇私?不得而知!如果排除卢遥有徇私枉法之嫌,至少也是失职渎职之罪。那么问题又来了,她到底有没有担当劳动仲裁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资历和水平呢?本应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够依法解决的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争议案件,却出乎意外的没有得到合法支持。这到底是人的问题呢?还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呢?
接下来,申诉也将不可避免。双方当事人还将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争辩,这显然有违国家成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如果连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能在劳动仲裁阶段依法达成公平正义的裁决,只想把矛盾推诿给法院来公断,那这种劳动仲裁机构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可言!是拿来“白吃干饭”浪费纳税人的钱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2 09:13
虽然法律规定若发现仲裁员有徇私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这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举证可以说比登天还难。因为仲裁员的徇私行为往往都是隐蔽的、不可告人的,或受人指使徇私,或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因个人私交徇私,或因接受宴请贪赃而徇私等等,这些都是一个电话、一条短信或微信就可以授意的,然后神不知鬼不觉的作出看似合法的裁决来忽悠法律意识淡薄的劳动者。劳动者除非请私人侦探,否则很难取证。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应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够依法解决的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争议案件,却出乎意外的没有得到合法支持,挑战了劳动仲裁公正执法的底线。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又将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争辩,这显然有违国家成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4 11:29
接下来,申诉也将不可避免。双方当事人还将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争辩,这显然有违国家成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如果连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能在劳动仲裁阶段依法达成公平正义的裁决,只想把矛盾推诿给法院来公断,那这种劳动仲裁机构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可言!是拿来“白吃干饭”浪费纳税人的钱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4-11 09:32
四川日报,我相信你能动用很多关系和资源,产生巨大的能量,但违法就是违法,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无坚不摧的。请停止你的侵权行为依法赔偿吧!这是你最好的“出路”!你这样“负隅顽抗”只会把更多的人拉下水,这些人当中,也许有任人唯亲者、也许有虚情假意者、也许有阿谀奉承者、也许有谨小慎微者、也许有两肋插刀者、也许有迫于无奈者、也许有手足兄弟者、也许有挚爱亲朋者、也许有瞻前顾后者、也许有优柔寡断者、也许有沽名钓誉者、也许有明哲保身者、也许有徇私枉法者、也许有识时务为俊杰者……凡此种种。就象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也许就是上述的“者”之一,所以才会铤而走险徇私偏袒,字里行间班门弄斧,犯下“明知故犯”的“枉法之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5-19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四川乐山最新消息,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的“新罪状”已上升为七条!
第一、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
第二、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第21条等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第三、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事实。
第四、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
第六、明知用人单位有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却视而不见;
第七、明知用人单位每月均发放有基本工资给劳动者,劳动者属于待岗而非旷工,却依然徇私偏袒枉法裁决,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

发表于 2022-5-2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不能沉,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7-6 15:33
四川日报,我相信你能动用很多关系和资源,产生巨大的能量,但违法就是违法,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无坚不摧的。请停止你的侵权行为依法赔偿吧!这是你最好的“出路”!你这样“负隅顽抗”只会把更多的人拉下水,这些人当中,也许有任人唯亲者、也许有虚情假意者、也许有阿谀奉承者、也许有谨小慎微者、也许有两肋插刀者、也许有迫于无奈者、也许有手足兄弟者、也许有挚爱亲朋者、也许有瞻前顾后者、也许有优柔寡断者、也许有沽名钓誉者、也许有明哲保身者、也许有徇私枉法者、也许有识时务为俊杰者……凡此种种。就象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也许就是上述的“者”之一,所以才会铤而走险徇私偏袒,字里行间班门弄斧,犯下“明知故犯”的“枉法之罪”。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8 10:38
证明卢遥失职渎职枉法裁决的新证据出炉!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存在多项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工商注册信息表明,用人单位是企业并非事业单位,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而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等规定套用的关于“旷工”的合同内容(第21条)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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