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劳动者)于2021年8月18日向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8月24日受理,9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9月27日作出裁决(乐劳人仲[2021]20号),不仅不认可我的劳动关系事实,还对我提出的经济赔偿和工资补偿请求均不予支持。我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字里行间的表述明显带有偏袒被申请人之嫌,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便寻求了司法求助。在经过长达半年之久的官司后,尽管我还将申诉,但一审[(2021)川1102民初965号]和二审(2022)川11民终91号均已坐实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并且需要承担依法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更进一步说明了仲裁员卢遥有枉法行为事实。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瑕疵极其明显,是典型的枉法裁决。劳动仲裁员卢遥置公平正义而不顾,徇私枉法,挑战法律红线,恶意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损失了政府为民服务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明知故犯”上,即: 第一、仲裁员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了! 第二、仲裁员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第21条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 第三、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诉求事实。 第四、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 一审、二审均已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和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如果排除仲裁员卢遥有徇私枉法之嫌,至少也是失职渎职之罪。本应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够依法解决的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争议案件,却出乎意外的没有得到合法支持。接下来,双方当事人还将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争辩,这显然有违国家成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如果连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能达到公平正义的解决,把矛盾推诿给法院来公断,那这种劳动仲裁机构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可言!因此,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让更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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