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成都培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和盛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参与四川省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用检验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0012017000024)投标,2017年5月5日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结果公告载明“中标单位:四川和盛康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9.37万元”。本项目中,四川和盛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高志勇在投标时的社保购买单位为成都培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培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杨伟在投标时的社保购买单位为成都瑞达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张仕骄在投标时的社保购买单位为成都瑞达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培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和盛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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