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关于您实名举报我院关庄人民法庭刘宗玉法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一事现作如下说明: 1.笔迹鉴定系陈先生您向我院申请,并向我院提交了由您本人签名的鉴定申请书,且您在庭审中陈述:“如果字是我写的,我把所有费用全认了,利息也认了”。因此,诱骗您签字同意鉴定的反映不属实。 2.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签决定,该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选择过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因此,鉴定机构选择程序是合法的。 3.关于鉴定结论,笔迹鉴定样本系陈先生您本人到鉴定机构当场书写,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理由和证据推翻现有结论的科学性。 4.关于网友您与原告在凉水派出所报警申请调解的事实,系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称“欠款登记表在2018年年初(2017年腊月二十几)给派出所看了的,派出所让起诉就行了”,网友您称:“报警是我喊他去派出所备案的”,说明原告于2018年年初曾向您主张权利。 5.网友你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意见,根据庭审笔录记载,网友您作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了答辩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之后发表了辩论意见,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综上所述,陈先生您反映的青川县人民法院关庄人民法庭刘宗玉法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不存在。 青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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