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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广元市青川县关庄法庭刘宗玉法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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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陈仕云,广元市青川县凉水镇跃进村凉水组人。联系电话:159 2823 5666,现实名举报:
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关庄人民法庭—刘宗玉法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希望有关部门能明察秋毫,全力纯洁政法队伍,让我以及所有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司法队伍的公平与正义。   
刘宗玉违法乱纪的事实与依据:
刘宗玉法官在审理我与李小燕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川0822民初1156号),一桩本来莫须有的案子,由于不秉持法律事实与依据,不依法办案,硬是判决我欠款8506元的“事实”,虽经二审法院(2019川08民终445号)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不当裁定,但由于她的枉法判案,给我的身心及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前前后后,律师费加上交通费等总共花去了我家38000元,这对于一个农民家庭真是雪上加霜。
                         用忽悠的方式让我签字
   刘宗玉法官问我做不做笔迹鉴定,我很肯定的回答:“我没有在欠款登记上面签字,我为啥要做笔迹鉴定?”刘法官说:“不做笔迹鉴定,那你就在上面签个你的名字。”没有上过一天学,仅仅能写下自己名字的我,就稀里糊涂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没有想到的是,刘法官居然在我签字前面写了“同意”二字,我的签字就在后面。
    没有同意鉴定,怎么就同意了呢?顺理成章的司法机关笔迹鉴定就下来了。这是哪门子歪理?莫非原告给了法官钱?不得而知。
    更为荒唐的是,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后来出具的(2018文鉴字03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5年2月17日的《欠款登记表》上“陈仕云”签名笔迹以及其他书写内容(除开备注内容)均是陈仕云所写。我至今都想不通,我确实、从来没有在上面签过字。
            故意认定捏造凉水派出所调解事实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燕向被告(我)出示2018年年初在青川县公安局凉水派出所进行过调解记录,这完全是编造事实,但刘宗玉法官却无视我和我律师的辩解,认定原告诉讼没有过时效。依然宣判
后来通过我的代理律师——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馥蔓的调查取证,凉水派出所针对我和李小燕欠款事宜进行过调解一事,根本是子虚乌有,凉水派出所还出具了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没有调解的证明,该证明原件,目前保存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查。这件事,明显是刘法官在偏袒原告李小燕。
          完全不给被告辩护时间和机会
    一审法庭辩护,多数时间只允许原告发声,不允许被告喊冤。这是刘宗玉法官主持的人民法庭么?
    一审时候,针对我的欠款事由,我们询问对方(李小燕)当时买的是什么水泥?刘法官却一再阻止我方发言,不让书记员做记录,不询问。
    作为一个刚刚脱贫,踏上小康路的农民,我真的没有在李小燕那里买过水泥,2008年5.12地震早已过去,国家救济修房子也早已尘埃落定。我去买那么多水泥做啥?
          对关键问题的质疑顾左右而言他
一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蒋馥蔓就原告李小燕的质证进行辩解,当质疑欠款登记表上,既然被告陈仕云2014年12月份的钱都已经支付了,怎么还有11月份的钱没有支付的疑问时,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刘法官当庭打电话,不理不睬。
   法庭是严肃的,是神圣的,哪个法院规定的,审判时候可以打电话?说到关键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希望有关部门能彻底调查我的案子,我对我举报的内容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2021年6月19日
附录法院判决书以及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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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关于您实名举报我院关庄人民法庭刘宗玉法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一事现作如下说明:
1.笔迹鉴定系陈先生您向我院申请,并向我院提交了由您本人签名的鉴定申请书,且您在庭审中陈述:“如果字是我写的,我把所有费用全认了,利息也认了”。因此,诱骗您签字同意鉴定的反映不属实。
2.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签决定,该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选择过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因此,鉴定机构选择程序是合法的。
3.关于鉴定结论,笔迹鉴定样本系陈先生您本人到鉴定机构当场书写,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理由和证据推翻现有结论的科学性。
4.关于网友您与原告在凉水派出所报警申请调解的事实,系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称“欠款登记表在2018年年初(2017年腊月二十几)给派出所看了的,派出所让起诉就行了”,网友您称:“报警是我喊他去派出所备案的”,说明原告于2018年年初曾向您主张权利。
5.网友你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意见,根据庭审笔录记载,网友您作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了答辩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之后发表了辩论意见,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综上所述,陈先生您反映的青川县人民法院关庄人民法庭刘宗玉法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不存在。
                                                       青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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