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为: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按比例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或女婚姻购置房屋,如果与父母签订了《出资购房协议》的,又有夫妻《离婚协议》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分方案不同的,以父母《出资购房协议》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主要出资一方子或女所有,并参考市场价格涨跌由获得房屋一方折价补偿出资少的一方,未出资的,不予补偿。
父母参加诉讼请求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理由:正确贯彻《民法典》公平原则,反对不劳而获。父母的出资前题是对子或女结婚的支持,而不是支持离婚,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了,父母出资支持的前题条件消灭,父母有权追回出资,这是对父母老年人辛苦钱、养老钱的公平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或女一方所有,如果是出资一方子或女提出离婚或者有过错,由出资一方子或女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未出资一方子或女提出的离婚或者有过错,不予补偿。如果父母参加诉讼主张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理由:禁止借结婚、离婚索取财物,反对“洗房”不劳而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同时公平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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