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收到荣县司法局处理回复后,再次向各部门写的投诉信。
尊敬的荣县人民政府领导
您好
我因对双古司法所2013年底撤销我的缓刑判决,2021年10月又把我抓去看守所和监狱服刑一年零两个月不服。出来后开始维权,我的维权理由是:
……
多次找荣县司法局无果。7月11号向自贡司法局QQ邮箱发投诉信,投诉荣县司法局和现在在荣县司法局上班的邹红梅。信中详细说明了我被德阳法院判缓刑出来后,接受监管的整个过程,说的每一句都是事实,并且提供了可以查证对象。
第二天收到荣县司法局电话和书面通知,我发给自贡司法局的投诉信转到了荣县司法局,荣县司法局已经受理,会就我的投诉进行调查。
8月30号(处理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荣县司法局书面调查处理结果。荣县司法局给我的答复中,只是简单地做了模糊的回应。对于我维权理由的第二和第三条没有做出回复。我在投诉中说到:羊书记说我没有邹红梅说过要帮我签字的证据。我说司法所过了八年才执行,就是邹红梅说过帮我签字的证据,不然无法解释,荣县司法局也没作出回答。不回答算承认了吗?我就当是司法局默认了。
下面针对荣县司法局的调查回复内容提出异议和反驳:
1:荣县司法局说我先由双古派出所监管,后移交双古司法所监管,却不说清楚双古派出所监管了多久,什么时候做的移交?谁负责的移交?
2:说移交后发现我电话打不通,司法所无法和我取得联系?事实是双古派出所谢警官给我打电话的第二天,双古司法所就给我打的电话,也就是双古派出所和司法所是一前一后和我联系,过后一段时间派出所和司法所也都同时和我有联系。虽然当时不知道司法所为何要和我联系?但想到自己缓刑人员身份,那个司法部门和我联系,我不得毕恭毕敬!这也是我第一次知道司法所这个机构。我家都是本分人,之前从没接触过刑事案件方面的人和事,也从没想过自己会有这种遭遇,哪里懂这些嘛!
3:说司法所给我发过短信要求我回去报到?事实上邹所长都是用座机和我联系,我给邹所长打电话也是打座机,从来不知道邹所长私人电话号码,司法所也没有其他人和我联系,如果一定要说发过短信,请拿出证据!
4:说司法所告知了我监管要求?事实是:邹所长打电话只问了我身份信息住址和工作情况,没告知我由司法所监管,也没告知过我监管要求需要怎么做,后来打电话是说过你要回来哦这句话,但没说让我回去做什么?没在意主要不了解监管要求,也不知道由司法所监管,我一直住成都距离远为了节约。
从后来我给双古派出所谢警官发短信,对给他们添麻烦表示歉意,证明我确实不知由司法所监管,也可以证明司法所没告知过我监管要求。邹所长让组长谢*华转告说我不回去要被抓,也可以证明邹所长没告知过我监管规则,只间接让人转达不回去的后果。只是邹所长为何不直接告诉我?要让人转达?为此我让妹妹联系表哥,让问一下当时在荣县司法系统工作的远房亲戚李*权,是不是这回事?得到的答案是只要不犯法就没得事。这些也可以证明我不了解监管要求。办案警官双古派出所刘所长问我:当时咋不回来把这个事了结了?我说我又不晓得这些!不懂。感到很意外心想还要回来了结?我一直以为像死缓一样两年内不犯法就行。以上这些都可以证明我不知道监管要求!荣县司法局说司法所告知过我监管要求,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没有说服力的!
在法行宝复制相关规定的一段,重点内容:司法所作为考察机关,在缓刑监管期间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缓刑人员明确知晓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则。如果因司法所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缓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则,司法所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来就是,要让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总要给人讲清楚课堂纪律是什么吧!哪怕做个游戏也要告知别人游戏规则。
5:司法所对我进行了两次警告?监管期间我从来没收到过警告。不知荣县司法局所说的警告指的什么?再说既然都警告我两次了,2013年底前邹所长为何还要让我给她打电话?我既然不愿接受监管,又为何要给邹所长打电话?是不是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从头到尾,我哪有一点不接受监管的迹象?
可见荣县司法局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为了逃避责任的编造之词。
收到荣县司法局调查处理回复后,我给羊书记打电话,指出荣县司法局没回复我提出的问题,和调查内容的不实之处。羊书记说过了八年才执行是警察的事,司法所只是配合,我说双古派出所刘所长说的很清楚,这件事与派出所无关,他们只是执行司法所的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亲口承认由他在负责执行。明明是派出所在配合司法局!
羊书记说那时刚好是派出所和司法所监管移交的时候,刚移交?是否说明司法所工作人员自己都不熟悉监管规则和程序?结果我成了受害者!我那时不懂,这段时间为了维权,查了很多这方面资料,发现当初司法所对我的监管很不规范,比如没给我说清楚我由司法所监管。没告知我监管要求,后来邹所长让我给她打电话,不直接告诉我:我没回去报到不符合监管要求,会有什么后果。却说我不回去签字他们可以帮我签这些话,可见完全是在乱整!却让我承担后果,我不服!
羊书记说我没提供证据?我前面已经提供了人证,时间太久物证该谁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
过了近八年才执行,毫无疑问是司法所的原因。
双古司法所什么时候和我联系的?我电话有没换号打不通?我给谢警官有没发过短信?按规定,这些都应该由司法所承担举证责任。
这件事不但给我造成人生精神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和损失,还给我造成债务上损失,把我害得很惨!荣县司法局和工作人员邹红梅,为了逃避责任编造歪曲事实,是要把人往绝路上逼?
我希望荣县人民政府能够关注此事,对司法局的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给予我合理的解决方案,对给我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我郑重承诺所述情况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受理我的投诉,我相信县政府能够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荣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