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关键:1是司法所尽没尽告知义务?2是对监管的定义双方有歧义,首先:法院书面告知:判决生效后,法院会书面通知缓刑人员,要求10天内带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告知逾期后果。文书送达:法院会在3个工作日内,把缓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送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所接收:司法所收到文书后,会通知缓刑人员来报到,并安排入矫宣告,宣告时会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期间的义务和规定。这里的关键是通知缓刑人员来报道,这一步司法所一般是不会省略或产生分歧的。因为如果有不通知这样的情况发生,大多数人都不会去报道!其二,当事人当然的认为只要电话通了,都算监管,而司法所是必须本人报道才算监管。这里产生了歧义,这里不得不说的就是一般人认为只要你电话能打通,说明我态度就是正确的。那么我到不到都无所谓,我到了也就是签个字而已,所以不到也没有什么吧,而司法所认定缓刑必须本人到场签字。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想当然的认为是司法所错了,那么也不冤枉。如果是司法所,当初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当事人必须举证,而当事人现在的说法并没有什么证据。所以即便当事人真的冤枉,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只能是接受这个结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