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费标准不统一 事实依据:小区1-2期物业费2.18元/㎡,3-4期物业费3.2元/㎡ 1-4期共用同一出入口、公共设施及物业服务团队 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一致,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统一。”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车位租金定价缺乏合法依据 事实依据:1-3期车位租金260元/月,4期车位租金300元/月。但是车位性质相同(均为产权车位或人防车位)且无硬件差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明确:“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核心争议点 物业费差异涉嫌违反“同区同价”原则 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3-4期服务标准显著高于1-2期(如安保等级、绿化维护频次等),则收费差异涉嫌违规。 车位租金定价程序违法 未查证小区车位租金标准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涉嫌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投诉诉求 责令物业公司公开说明: 提供1-4期物业服务的具体差异及成本核算报告 公示车位租金定价依据及收益分配方案 依法统一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执行统一物业费标准 车位租金按业主大会决议或成本核算重新定价 追究违规责任: 对违规收费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参照《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四、佐证材料 物业费缴费凭证(1-4期对比) 车位租赁合同(不同期数版本) 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证明四期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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