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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远大中央公园四期物业费收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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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投诉事项
1.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费标准不统一​
​事实依据:小区1-2期物业费2.18元/㎡,3-4期物业费3.2元/㎡
1-4期共用同一出入口、公共设施及物业服务团队
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一致,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统一。”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车位租金定价缺乏合法依据
事实依据1-3期车位租金260/月,4期车位租金300/。但是车位性质相同(均为产权车位或人防车位)且无硬件差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明确:“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核心争议点
物业费差异涉嫌违反“同区同价”原则
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3-4期服务标准显著高于1-2期(如安保等级、绿化维护频次等),则收费差异涉嫌违规。
​车位租金定价程序违法​
未查证小区车位租金标准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涉嫌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投诉诉求
​责令物业公司公开说明:
提供1-4期物业服务的具体差异及成本核算报告
公示车位租金定价依据及收益分配方案
​依法统一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执行统一物业费标准
车位租金按业主大会决议或成本核算重新定价
​追究违规责任:
对违规收费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参照《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四、佐证材料
物业费缴费凭证(1-4期对比)
车位租赁合同(不同期数版本)
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证明四期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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