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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蓬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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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蓬安县人大常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有没有具体的时间段?请给于解释具体的时间段,比如:从第一次承包地时间开始,还是从第二次承包地时间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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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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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我要回来当村官哟。

发表于 2025-3-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条款确立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三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三大要素,一是户籍要素,二是权利义务关系要素,三是基本生活保障要素。根据立法条文表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当同时满足此三大要素,而非满足其中任一要素即可。第十一条实质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采用了学理上的“系统分析说”。“系统分析说”本质上是综合考量户籍、生存生活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即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这表明立法者从严认定成员身份的立法指导思想。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5-3-4 21:1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 ...

一块好玉(贾宝玉),埋在了茅坑里,可惜。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最好公示你的证件。已显示你话语的权威性。或者盖上“蓬安麻辣网络???政府。”学识水平高,法学硕士、博士之类。系统分析学说,我第一次听到。
  有句话告诉你:将贵智,兵贵愚。法律条文的落地,是靠基层村官去执行。那些小学文化都没毕业的,他们看得懂吗?从1956年开始,我国农村的村民都是集体组织成员。“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描述。有点不严谨性。你也没解释清楚。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间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这说明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5-3-4 21:1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 ...

可见,你的审题能力有点不及格,我问的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你回答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三大要素。”这个逻辑学是你师娘教的吗?。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搞清楚。

发表于 2025-3-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5-3-5 07:55
可见,你的审题能力有点不及格,我问的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你回答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 ...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回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三大要素。”没有错,勿需解释,自己好好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5-3-6 1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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