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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蓬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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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彩云追月7278网友:

  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蓬安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第十一条是对该法正式实施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解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九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成员结果在法律正式施行后仍然继续有效。2021年5月,我县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已如期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当时确认的成员结果有效。

  四、咨询人如关于成员身份疑问建议咨询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感谢您对本项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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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条款确立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三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三大要素,一是户籍要素,二是权利义务关系要素,三是基本生活保障要素。根据立法条文表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当同时满足此三大要素,而非满足其中任一要素即可。第十一条实质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采用了学理上的“系统分析说”。“系统分析说”本质上是综合考量户籍、生存生活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即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这表明立法者从严认定成员身份的立法指导思想。

发表于 2025-3-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5-3-5 07:55
可见,你的审题能力有点不及格,我问的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你回答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 ...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回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三大要素。”没有错,勿需解释,自己好好理解!

发表于 2025-3-1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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