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黄花村二组征地问题的诉求》
尊敬的市委张书记领导:
我们是蓬安县河舒镇黄花村二组的村民,现向您反映我村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违法违规及不合理问题,望能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
一、第一次征地弄虚作假问题第一次征收土地时,政府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我村被征收的土地明明是全村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包括水旱田和旱地),众多家庭依靠这些基本农田维持生计。然而,政府却将其认定为非基本农田,并按照非耕地的低价进行征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规划规避审批。同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明确要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规划规避审批占用基本农田。若合同未标注或错误标注非基本农田,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请求政府按照基本农田的标准补足征地差价,并给予足额的养老保险名额。
二、第二、三次征地补偿不合理问题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对黄花村二组进行的第二、三次征地,共计100多亩。在此次征地过程中,政府仅提供保险,却未给予合理的土地赔偿款,这种做法严重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批复也明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同时,《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在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中列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给其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等的经济补偿,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措施,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我们请求政府给予合理合法的土地赔偿费用,并提供足额的养老保险名额。
三、养老保险名额不足问题目前,我村养老保险名额严重不足,养老问题十分严峻。全村老人居多,随着时间推移,5 - 10年后,全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愈发突出。届时,若仅靠微薄的保障,老人的生活将难以维持。
我们请求政府充分考虑这一现状,为村民提供足额的养老保险,以保障村民的晚年生活。
四、无保险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全村200多名村民的土地被征收三次后,剩下的土地不足100亩。对于那些没有保险的中年人、未成年人来说,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活来源,他们的生活将陷入困境。
我们恳请政府考虑这些群体的实际生活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五、第一次征地款项及保险未落实问题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对黄花村二组第一次征收131.36亩土地至今已过去五年,蓬安县人民政府所欠的土地征收款和第一次的养老保险仍未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数额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会根据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青苗的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补偿。
4.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保障其长远生计。
我们请求政府尽快解决第一次征地所欠的土地征收款和养老保险问题,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够重视我们的诉求,依法依规处理征地问题,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能够安心生活。
蓬安县河舒镇黄花村二组全体村民
2025年7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