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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三汇四季公园迟迟不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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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8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2021年3月购买该小区二期住房期房,已于2023年3月接房,根据合同约定,交房后730天内办理房产证,如未能如期办理,顺延365日办理完成。如开发商未能在2026年3月办理,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1(1)条内容中:按照5.655%计算给付利息,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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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责任处理(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
1.因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含已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65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不解除合同的,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款房价万分之X的违约金。
(2)顺延365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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