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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三汇四季公园迟迟不办理房产证[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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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8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2021年3月购买该小区二期住房期房,已于2023年3月接房,根据合同约定,交房后730天内办理房产证,如未能如期办理,顺延365日办理完成。如开发商未能在2026年3月办理,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1(1)条内容中:按照5.655%计算给付利息,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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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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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9月29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区住建局查询了三汇四季公园项目的备案合同,并结合合同内容,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回复:
一是关于起诉开发商给付利息问题。根据三汇四季公园的备案合同,其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权利。因备案合同中,双方未选择“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1(1)项”的约定,故不能直接依据该项计算利息。
二是关于解除合同问题。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期限”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开发商逾期办证并非出于主观恶意或重大过错,且业主已实际实现房屋的主要合同目的(如占有、使用、收益房屋),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如您还有相关问题咨询,可拨打区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816—2841138,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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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责任处理(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
1.因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含已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65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不解除合同的,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款房价万分之X的违约金。
(2)顺延365日办理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25-10-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经开区 发表于 2025-10-9 16:52
网友:
您好!9月29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区住建局查询了三汇四季公园项目的备案合同,并结合合同内 ...

感谢领导回复,
一,关于“若开发商逾期办证并非出于主观恶意或重大过错,且业主已实际实现房屋的主要合同目的(如占有、使用、收益房屋),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开发商逾期一年未办理,同时未告知业主办理进度,是否可以理解为开发商严重失职或重大过错呢?
二,目前我已接房,但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导致我房屋空置,《民法典》条例是否支持我向开发商维权,要求其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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