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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hywq67

[四川群众呼声] 一名重病患者的郑重诉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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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0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叶LVYW 发表于 2025-11-13 23:25
公路户户通我是没听过这个政策,另外有人说你家庭条件不错啊。不是说得了癌症就能吃低保的,我父亲也是肺癌 ...

依法依规该亨有的,不要区别对待。

发表于 2025-11-14 0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1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答如下。
关于您反映“未完全落实农村道路户户通政策”一事。根据实地踏勘,乡村两级已于2018年期间在您地坝至公路之间修建了一条宽约1.2米的入户便民路,解决了您家及附近村民的出行问题,不存在“至今仍是泥泞土路,出行极为不便”的问题。同时,经查证,集中村未实施“户户通”工程,不存在相关惠民政策未落到实处的问题。
关于您反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未获通过,基本生活无保障”一事。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集中村在收到您的低保申请后于当天下午递交到乡民政所,经核实您递交的材料,您的残疾证已于2021年5月27日过期(经区残联核实,您提供的资料上2019年5月27日签发的时间为当时证件丢失补办的时间),2025年10月27日,乡民政所工作人员已告知您残疾证已过期,需重新到广安区人民医院进行鉴定;2025年10月29日,乡民政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一同前往集中村进行群众走访调查,经调查,群众反映您家子女均有房有车,家庭经济较好且有赡养能力,加之您提供的资料仅为入院收据,无相关支出发票依据,根据《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市民〔2022〕62号)文件精神,您的家庭暂不符合低保办理条件。如您后期因病造成家庭困难,建议您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按程序进行办理。
广安市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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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安乡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25-11-14 14:50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答如下。
关于您反映“未完全落实农村道路户户通政策 ...

领导你所回复是不负责任,第一便民路根本没有1.2米宽,轮椅三轮无法出行。第二,关于残疾证过期,证上写明2019年。有效期十年,本人继续向上一级信访,希望领导查清楚。

发表于 2025-11-14 2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就“户户通道路及低保申请问题”回复的反馈意见

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

贵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对本人反映的“未完全落实农村道路户户通政策”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未获通过”问题的回复已收悉。感谢工作人员的调查与解答,但对于回复中的部分内容及结论,本人无法认同,现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 关于“户户通”道路问题:标准过低,未能根本解决出行难题

1. “便民路”不等于“达标路”: 回复中确认修建的“宽约1.2米的入户便民路”,此宽度仅能供行人通行,无法满足农业生产、应急救助、日常物资运输等基本生活需求。农机具、粮食作物、建筑材料等均无法通过此路运输,所谓的“解决了出行问题”仅是解决了最基础的“人行”问题,并未解决作为农户的“生产生活综合出行”问题。
2. “未实施”不能等同于“无责任”: 回复称“未实施‘户户通’工程”。但国家及地方层面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政策导向是明确的。即使暂无特定项目名称,保障村民的基本出行条件,特别是解决“烂便民路”问题,仍是基层政府应尽的职责。以“未实施工程”为由,对现存的实际困难置之不理,有懒政怠政之嫌。
3. 现状与描述的差异: 该1.2米宽道路目前若存在破损、泥泞或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请贵单位重新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其真实使用状态,而非仅以“已修建”作为结论。

二、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问题:审核过程存在疑点,结论难以信服

1. 关于残疾证问题: 本人无知悉残疾证过期情况,此程序性问题不应成为否定申请资格的唯一或主要理由。
2. 关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证据来源与真实性存疑: 回复中“群众反映您家子女均有房有车,家庭经济较好”的结论,缺乏具体、可信的证据支撑。何种“群众”?通过何种方式“反映”?“有房有车”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贷款、车辆价值、房产位置与性质等)均未核实。仅凭模糊的“群众反映”就认定子女有赡养能力,调查过程过于草率,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 忽略申请人实际困境: 调查仅聚焦于子女的“潜在”赡养能力,却忽略了本人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如因病产生的医疗支出、收入中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等)。低保政策的初衷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基于申请人实际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判,而非单纯推断其子女的赡养能力。
3. 关于医疗支出凭证: 回复称“无相关支出发票依据”。本人提供的入院收据是医疗支出的重要证明。如确需更详细的费用清单,请明确告知具体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本人将积极配合。不能因材料形式上的不完整,而完全否定医疗支出事实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

1. 在道路问题上,现有的1.2米便民路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2. 在低保问题上,审核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尤其是子女经济状况)不够充分、客观,且忽略了申请人当前的实际困难。

据此,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 重新核查道路现状与需求: 请贵单位派员,与本人一同现场踏勘,结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现有道路是否真正“解决了出行问题”,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
2. 重新审议低保申请: 请求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更全面、客观、透明的核查,并书面告知:
   · 认定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的具体证据和计算标准。
   · 需要补充的医疗支出证明材料的具体清单。
   · 本次申请不予批准的具体、详细的政策条款依据。

盼请贵单位能正视上述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对本人的诉求进行重新审视与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反馈人:李万平
联系电话:17345335907

发表于 2025-11-14 21: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安乡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25-11-14 14:50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答如下。
关于您反映“未完全落实农村道路户户通政策 ...

本人对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就“户户通道路及低保申请问题”回复的反馈意见

广安区龙安乡人民政府

贵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对本人反映的“未完全落实农村道路户户通政策”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未获通过”问题的回复已收悉。感谢工作人员的调查与解答,但对于回复中的部分内容及结论,本人无法认同,现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 关于“户户通”道路问题:标准过低,未能根本解决出行难题

1. “便民路”不等于“达标路”: 回复中确认修建的“宽约1.2米的入户便民路”,此宽度仅能供行人通行,无法满足农业生产、应急救助、日常物资运输等基本生活需求。农机具、粮食作物、建筑材料等均无法通过此路运输,所谓的“解决了出行问题”仅是解决了最基础的“人行”问题,并未解决作为农户的“生产生活综合出行”问题。
2. “未实施”不能等同于“无责任”: 回复称“未实施‘户户通’工程”。但国家及地方层面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政策导向是明确的。即使暂无特定项目名称,保障村民的基本出行条件,特别是解决“烂便民路”问题,仍是基层政府应尽的职责。以“未实施工程”为由,对现存的实际困难置之不理,有懒政怠政之嫌。
3. 现状与描述的差异: 该1.2米宽道路目前若存在破损、泥泞或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请贵单位重新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其真实使用状态,而非仅以“已修建”作为结论。

二、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问题:审核过程存在疑点,结论难以信服

1. 关于残疾证问题: 本人无知悉残疾证过期情况,此程序性问题不应成为否定申请资格的唯一或主要理由。
2. 关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证据来源与真实性存疑: 回复中“群众反映您家子女均有房有车,家庭经济较好”的结论,缺乏具体、可信的证据支撑。何种“群众”?通过何种方式“反映”?“有房有车”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贷款、车辆价值、房产位置与性质等)均未核实。仅凭模糊的“群众反映”就认定子女有赡养能力,调查过程过于草率,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 忽略申请人实际困境: 调查仅聚焦于子女的“潜在”赡养能力,却忽略了本人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如因病产生的医疗支出、收入中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等)。低保政策的初衷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基于申请人实际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判,而非单纯推断其子女的赡养能力。
3. 关于医疗支出凭证: 回复称“无相关支出发票依据”。本人提供的入院收据是医疗支出的重要证明。如确需更详细的费用清单,请明确告知具体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本人将积极配合。不能因材料形式上的不完整,而完全否定医疗支出事实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

1. 在道路问题上,现有的1.2米便民路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2. 在低保问题上,审核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尤其是子女经济状况)不够充分、客观,且忽略了申请人当前的实际困难。

据此,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 重新核查道路现状与需求: 请贵单位派员,与本人一同现场踏勘,结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现有道路是否真正“解决了出行问题”,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
2. 重新审议低保申请: 请求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更全面、客观、透明的核查,并书面告知:
   · 认定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的具体证据和计算标准。
   · 需要补充的医疗支出证明材料的具体清单。
   · 本次申请不予批准的具体、详细的政策条款依据。

盼请贵单位能正视上述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对本人的诉求进行重新审视与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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