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由法官段明鑫负责审判,近日我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质证环节证据材料〔(2023)川0402民初1779号患者证据〕,发现〔(2023)川0402民初1779号患者证据〕中缺失如下证据材料: (1)由段明鑫法官组织的第一次质证中,缺失由患者、患者代理律师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签字的质证过程证据材料; (2)由段明鑫法官组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质证中,缺失质证过程录音录像资料; (3)由段明鑫法官组织的第二次质证中,缺失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说明材料(第二次质证过程中,段明鑫法官未参加质证,由两个审判助理(一男一女)在第二次质证过程中交由患者看过,患者当时不服在法庭出现了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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