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次质证中,缺失由患者、患者代理律师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签字的质证过程证据材料”回复存在答非所问。 患者反映的是缺失由患者、患者代理律师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签字的质证过程证据材料为质证笔录,该材料就是法官说的已经完成了质证形成的三个人的签字质证笔录,而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回复的“该质证笔录中的质证材料为“原告提交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共同签章或签名封存的病例资料一套、影像片4张;被告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8张、参与患者诊疗主要医务人员执业证、职称证12张。”该病例经双方共同启封后为2022年1月13日入院病案61张,2022年2月15日入院病案47张。案件档案材料中,存在证据材料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住院病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若干证据” 2、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针对“第二次质证中,缺失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说明材料(第二次质证过程中,法官未参加质证,由两个审判助理交由患者看,患者当时不服在法庭出现过激行为)”回复存在与事实不符合。 第二次质证中,两个审判助理交由患者看过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说明材料,现在患者调取质证过程材料,发现缺失了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这份说明材料。而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所说的“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也未提交相关材料”。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告知患者其提出的再次质证申请和电子病例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不予准许”,该不予准予再次质证和电子病例鉴定缺法律依据。 3、对“法官在质证环节全程没有对原被告进行提问、询问,也没有主动提问听取您的意见,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重新说明。 患者想表达的“枉法裁判”是法官在质证环节存在枉法质证,法官说已经完成了质证,患者发现第一次质证存在问题,向法官申请再次质证,并向法官邮政快递了病历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法官未采纳原告的请求,加之行政诉讼这边未出结果,才申请了撤诉。在申请撤诉前,法官说已经完成了质证,现在患者调取质证过程材料,发现缺失了第一次质证形成的质证笔录(有患者、患者代理律师和医方代理律师共同签字),通过看该质证笔录,可以看出法官是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进行举证和查证,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次质证过程存在的问题:本次质证过程未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进行举证和查证,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原告未提供任何质证材料的情况下(原告只是核对了医院提供的病历),法官就称已经完成了质证。 真诚感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花时间回复!!真诚希望法院能纠正医院存在不执行国家卫健委下达的规范性文件,这涉及到大家的就医质量与安全保障,患者向国家卫健委和四川省卫健委反馈过问题,按理国家卫健委和四川省卫健委具有监督职责,给的意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患者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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