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您好! (2023)川0402行初19号判决书是基于患者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两点问题产生:(1)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涉嫌篡改病历数据,对甲状旁腺检测数据有异议,怀疑其真实性问题。(2)投诉樊某某医生隐瞒真实病情问题。患者对(2023)川0402行初19号判决书疑惑太多,(2023)川0402行初19号判决书存在问题的详细材料已转到您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2023)川0402行初19号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察和判定的依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判决文书中说明理由。在一审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原告在法庭上向法院提出封存电子病历保全证据,法院未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4、根据行政诉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在一审判决书,看不出法院作出判决参照的是哪个规章。判决书中存在将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作为证据。 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针对患者理出的要点逐条进行判后答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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