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中院三位法官的“无纸操作”,藏着多少程序正义的漏洞?
周永东的两起民事案件——(2025)川16民终1569号民间借贷纠纷、(2025)川16民终1571号合同纠纷——终审落槌后,他按规定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希望以书面形式明确裁判的事实依据、证据采信逻辑。然而,审理这两起案件的唐敏、吴丽华、游文惠三位法官,却只同意口头答复,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这可不是“小事一桩”。《法官法》第十条明确定义法官有“以案释法”的义务,书面答疑是该义务“规范化、可追溯”的核心载体;《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更直接要求,信访事项处理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载明诉求、依据与结果。三位法官绕开法定要求选择“口头答疑”,绝非“流程简化”,而是藏着对“程序正义”的刻意规避,每一个“无纸操作”的背后,都透着难以言说的“奥妙”。
一、口头答疑的“核心优势”:无痕迹,好“翻供” 书面答疑最致命的特点,是“可追溯”。它需要清晰固定三件事:当事人的具体疑问、法官的释明依据、裁判逻辑的核心观点,这些文字会成为案件关联材料,后续上诉、再审时,上级法院能直接核查原审法官的答疑是否合理,当事人也能凭此维护自身知情权。 但口头答疑不一样——它是“一过性”的,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法官今天说“按3%分红比例推定垫资成立”,明天就能改口“当事人误解了裁判逻辑”;今天承认“未核查刘锡权资金回转”,明天就能否认“从未说过此话”。周永东质疑1569号案中“周建蓉自身投资不足却能垫资”的矛盾,若法官口头敷衍“资金流向已查清”,事后周永东想举证“法官未解释清楚”,连一份书面记录都拿不出来,只能吃“哑巴亏”。 这种“无痕迹操作”,本质是法官在为自己留“后路”——既不用为答疑内容承担文字责任,也能在后续争议中随意调整说法,彻底将“答疑义务”变成了可进可退的“口头游戏”。
二、拒绝书面的“深层玄机”:避瑕疵,藏矛盾 周永东的两个案子里,裁判本身就藏着不少待解的“硬疙瘩”:1569号案中,法官以“周永东按3%分红”“投资有缺口”认定垫资,却未查清周建蓉与刘锡权357.9万元的资金回转,也未要求补全缺失的交易明细;1571号案中,明明查实刘锡权所谓的“共管账户”不合法、12万元分红无留存证据,却仍认定“不构成根本违约”。 这些疑问若要写进书面答疑,法官必须直面两个难题:要么拿出过硬的事实依据自圆其说,要么承认裁判中存在的疏漏。可口头答疑就没这个“麻烦”——面对“为何采信矛盾的资旺公司证明”,法官能含糊说“综合全案判断”;面对“为何不查完整银行流水”,能轻描淡写“部分明细已足够”,全程绕开核心矛盾,不留下任何文字“把柄”。 说白了,拒绝书面答疑,就是怕把裁判的“瑕疵”写在纸上。一旦有了书面记录,这些模糊的解释会成为上级法院审查的“靶子”,甚至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与其冒这个险,不如用“口头”把问题糊弄过去——这哪里是“答疑”,分明是“捂盖子”。
三、“无纸操作”伤了谁?公平正义的根基在摇晃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判后答疑是这道防线的“透光口”——当事人通过答疑看清裁判逻辑,公众通过规范的答疑感受到司法透明。可三位法官的“口头偏好”,却把这个“透光口”堵死了。 对周永东来说,口头答疑让他的维权成了“空对空”:他想知道“为何适用民间借贷条款而非无因管理”,想确认“9万元垫资的资金流向”,可没有书面记录,这些疑问永远停留在“法官说过”“我没听清”的扯皮中,后续上诉、再审连一份明确的“争议焦点”材料都拿不出。 对公众来说,这更像一种“司法信任的透支”:当法官连答疑都不敢留下文字,当“说了不算”成了可能,人们会忍不住怀疑——这样的裁判,真的经得起推敲吗?如果连法院都不把“可追溯”当回事,那“公平正义”岂不成了任人解释的空话?
结语:别让“口头答疑”掏空程序正义 判后答疑不是“法官的恩赐”,而是法定的义务;书面记录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程序正义的底线。广安市中院唐敏、吴丽华、游文惠三位法官的“无纸操作”,看似是“选择答疑方式”,实则是对法定职责的规避、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介入,纠正这种“口头优先”的违规做法——唯有让书面答疑回归正轨,让每一次解释都有迹可循,让每一个疑问都有文字回应,才能让“公平正义”不再是口头承诺,而是看得见、摸得着、能追溯的司法实践。否则,再多的“司法为民”口号,也会在“口头答疑”的模糊中,失去应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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