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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锦江区应急管理局,玻璃门设置了明显突出门把手,起到了提示作用,不构成安全隐患,依据什么法律、规范或规定认定其可以代替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防撞标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第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第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请问哪个玻璃门没有门把手,都有门把手可以替代防撞标识,国家还制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干什么?
请你们公开答复呢,回复内容合点国家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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