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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锦江区应急管理局补充玻璃门应设防撞标识的规定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如果你们说那些个人自己安装的玻璃门不需要执行国家标准就违反此国务院实施条例规定。
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第6.10.4条: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第6.11.9条: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三、《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四、《建筑门窗无障碍技术要求》 GB/T41334-2022第4.5条 门采用玻璃门时,应采用安全玻璃,且应有能够提示有玻璃存在的醒目警示标志,且距离门下框底部应为0.85m~1.50m。第5.3.6条 警示标识 :门窗危险部位应有“当心夹手”“当心缝隙”“当心挤压”“当心碰撞”等图文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第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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