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正确解释:《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应当撤销!1.被申请人自认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9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理由是需要等待鉴定及鉴定结论近期无法作出,因此需要中止工伤认定。但从被申请人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人社公开告知﹝2026〕1号,证实其按照自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属无效。原因是:本案已经有了该规定的“司法机关结论依据”,即5号、42号及224号终审维持原判的两份生效判决,以及分别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腿部《华西鉴定意见》和眼部《陕西佰美鉴定意见》,足以解决腿部和眼部为工伤问题,根本无需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即便违法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也应当归属于社会机构的意见,不属于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2、违背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宗旨和原则: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撤销《中止工伤认定时效通知书》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正确解释:人社局重新鉴定不符合规定的确需鉴定及中止情形!本案有法院查明认定的合法有效的,足以解决腿部为工伤的《华西鉴定》,足以解决眼部为工伤的《陕西佰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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