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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问政绵阳,我为老百姓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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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2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详细情况见:四川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已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解释:该“要求”包括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等全部内容!1、绵阳市人社局认为该规定的“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调查”,仅是按照判项执行就行,不执行判决其他内容。只要认定书被撤销,即全部错误、人社局可从零开始”;完全无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约束力;导致判决形同虚设及程序反复空转;导致每一次的胜诉判决未能发挥定分止争作用,对案件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将生效判决对各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的判决架空,视为任何作用不全的废纸一张。 2、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对该规定的“要求”解释的很清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全部内容执行;即、包含“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认定事实及鉴定)、法律的适用(举证责任承担)、程序的规范(按照应当收取的眼部《鉴定意见书》)及判决判项等,判决全部全部内容执行,而非被申请人错误理解的仅执行判决判项”。3、2025年11月7日经开法院向被申请人出具的《督办函》,正是按照省高院2025年10月13日对绵阳两级法院的意见:“请加强与审判部门沟通,请执行法院结合判决认定事实执行而非仅依据判项执行”作出。该《督办函》是在经开法院执行局张奕局长,2025年10月15日与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及本院赵副院长沟通后形成,但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该《督办函》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正确解释:《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应当撤销!1.被申请人自认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9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理由是需要等待鉴定及鉴定结论近期无法作出,因此需要中止工伤认定。但从被申请人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人社公开告知﹝2026〕1号,证实其按照自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属无效。原因是:本案已经有了该规定的“司法机关结论依据”,即5号、42号及224号终审维持原判的两份生效判决,以及分别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腿部《华西鉴定意见》和眼部《陕西佰美鉴定意见》,足以解决腿部和眼部为工伤问题,根本无需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即便违法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也应当归属于社会机构的意见,不属于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2、违背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宗旨和原则: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撤销《中止工伤认定时效通知书》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正确解释:人社局重新鉴定不符合规定的确需鉴定及中止情形!本案有法院查明认定的合法有效的,足以解决腿部为工伤的《华西鉴定》,足以解决眼部为工伤的《陕西佰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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