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后回复如下: 经核查,帖文所述案件系四川顺鑫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顺鑫公司)与四川锦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锦辇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帖人主要反映一审(游仙区人民法院)、二审(我院)、再审(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无视自认事实、违背常识、篡改合同、违反证据规则”等五大问题,并质疑存在“保护伞”及司法腐败。 目前,我院已安排责任庭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顺鑫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锦辇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本院予以维持,顺鑫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庭审查明:施工期间,顺鑫公司同意延长工期,因此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双方在一审中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其单方委托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资金困难,合同约定以房抵款但未就具体位置、价款达成一致属于约定不明,故未支持诉求;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认定锦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预售许可问题未在诉讼中提出不在审理范围内。 建议顺鑫公司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仍有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可致电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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