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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充已购房13年,开发商违约且违规收费,物业违法扣留钥匙、水卡导致买受人不能入住的实名举报
一、案件基本信息
商品房地址:九龙华府6幢1单元12楼-5号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2013年8月29日
合同编号 2013003648
公证书编号 (2013)西证字第3103号
合同约定交房 2015年12月31日
开发商 四川嘉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 西充县成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约定计价 套内面积计价,单价4,903.66元/㎡
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64.74㎡
实测套内面积 67.19㎡
建筑面积 80.97㎡
购房总款 334,109元(首付134,109元+贷款200,000元)
房产证状态 已办妥(抵押在银行)
结算时间 2026年6月11日(开发商退款4,630元,本人补交7,560元办证费)
投诉情况 2026年6月8日、6月12日两次拨打南充12345投诉,至今无果
当前状态 办证费已结算,但开发商未开具任何正式发票,物业公司以不交9年物业费为由扣留钥匙和水卡
二、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开发商违约事实及法律后果
合同明确约定的交房条件: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序号 合同约定 履行情况
1 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 未履行
2 提前7日书面通知买受人 从未履行
3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未提供
4 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未提供
5 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未提供
6 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未提供
事实:截至2026年6月,本人从未收到任何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从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任何交房文件。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至今已逾13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至今已逾9年,开发商从未履行书面通知交房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本人保留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全部权利。
未提供上述文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两书”是法定交付文件,未提供则不符合交付条件
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因开发商未提供法定文件导致买受人拒绝收房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应面临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
三、物业公司违法扣留钥匙和水卡
西充县成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不交9年物业费”为由,拒不给付钥匙和水卡。
《民法典》 第944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62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100条 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扣留钥匙和水卡,本质与断水断电相同,都属于违法催费行为。
四、开发商应开具的发票及办证费合规性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收取款项后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本人已支付购房款334,109元及办证费7,560元,开发商至今未开具任何正式发票。
(一)购房增值税发票未开
本人已全额支付购房款334,109元,开发商至今未开具《住宅购置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办证费7,560元明细及合规性分析
2026年6月11日结算时,办证费7,560元由以下10项组成: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 合规性分析 应开具票据 法律依据
1 契税 3,341.10元 金额需核实 契税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2 维修基金 3,259.60元 多收20.8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公证费 200元 金额异常 公证费正式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 印花税 5元 违法代收 不应收取 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个人购房住宅免征
5 预告登记费 80元 待核实 登记费正式发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6 转移抵押费 80元 违规转嫁 应由银行承担 抵押登记费应由银行缴纳
7 工本费 20元 多收10元 登记费正式发票 第一本免费,第二本10元
8 门牌费 60元 多收53元 民政部门票据 西充县民政局标准:住户牌仅7元
9 他项权证费 80元 违规转嫁 应由银行承担 抵押登记费应由银行缴纳
10 贷款抵押费 438元 无合法依据 需提供发票 开发商无权代收贷款服务费
金额核实:
购房总款应缴:4,903.66元×67.19㎡=329,476元
契税应缴(首套房90㎡以下税率1%):329,476元×1%=3,294.76元,实收3,341.10元,可能多收46.34元
维修基金应缴(南充市标准40元/㎡):80.97㎡×40元=3,238.80元,实收3,259.60元,多收20.8元
合计多收/违规约733.14元
五、诉求清单
序号 诉求 法律依据 诉求对象
1 责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出具书面交房通知书 合同约定 住建局
2 责令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合同约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 住建局
3 责令开发商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合同约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 住建局
4 责令开发商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住建局
5 责令开发商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合同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 住建局
6 责令开发商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合同约定《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规定》 住建局
7 责令开发商开具住宅购置增值税普通发票(334,109元)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税务局
8 责令开发商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维修基金收据、公证费发票 《契税法》第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税务局
9 责令开发商退还违规收费约733.14元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监管局
10 查处开发商通过个人微信账外收款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 税务局
11 责令西充县成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交付钥匙和水卡 合同约定《民法典》第944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住建局
12 确认9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住建局
13 对物业公司违法扣留钥匙和水卡行为依法查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0条 住建局
六、最后通牒
本人郑重声明:
如在本实名举报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行政部门(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解决上述问题,本人将:
依法自行撬门进入属于自己的合法房屋;
保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是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本人钥匙、阻止本人进入自己的房屋。
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开锁费用、财产损失等),全部由开发商四川嘉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公司西充县成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发帖人:何元平
联系电话:18181106156
日期: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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