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条信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新浪6月14日)
被法院判处有罪,一年以后仍担任原职务,我觉得只有这么几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这两个局长管理才能出众,人才难得,在江都市到目前为止,还找不出比他们更好更合适的官员取代他们两个的位置,所以只能让他们戴罪立功。
第二种可能是他们虽然根据法律条文被判有罪,但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却给本地民众带来了巨大福音,给当地百姓做出了重大贡献,属于“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那种类型,民众挽留他们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种可能是他们虽被判有罪,但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找到了一个干部任免政策上的模糊区:根据不同的理解,可以保留公职,也可以开除公职。自然保留公职和保留领导干部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江都市把这一理解上的误差发挥到极致,竟然允许他们仍任原职。
……
可能还有其他类型,只是我一时想不出来。现在我就分析这三种情况。
如果说是第一种,那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么一个执法监督部门来说,通过依法行政保障百姓的用药安全是他们的主要职能,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甚至徇私舞弊,那么,他们的管理才能从何处体现出来呢?说他们是不可多得的人才,显然不对;如果说目前在江都市还没有更合适的人能取代他们的官位,对江都这样一个人才辈出,人杰地灵的地方来说,也显然是低估了江都人民的智慧。
如果说是第二种,也找不出依据。据专家介绍,就是这个涉案的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可用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和返流性食管炎、消化道疾病卓———艾氏综合征的治疗。但如果患者使用假冒药物,将对身体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且会贻误病情治疗。
因此,如果说他们的行为给本地民众带来了巨大福音,给当地百姓做出了重大贡献,也没有任何根据。现在人们对假药、对不良药商痛恨之至,怎么会去原谅并挽留执法犯法、保护不良药商不受法律追究的药监局执法官员,并允许他们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呢?
如果说是第三种,倒是有些道理。只是这么做,江都市有关部门就难脱“鼓励官员犯罪”的嫌疑了。药监部门本身就是一个与群众健康安全有着最为密切关系的部门,而且这两个局长都是因为在查处假药过程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职务犯罪。让他们继续担任原来的领导职务,是对他们被判有罪的慰藉?还是对民众安全用药的轻视?或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呢?如果其他部门的官员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江都市是否还会允许他们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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