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正式答复的请求 曹建军主任: 我因从事武装工作遭受迫害,坚持告状两年多,终于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后的15天,盼到了德阳市磷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和市委工交政治部的正式答复。为慎重起见,今特将本人记录整理如下,敬请曹主任核对,并请求将核对结果用文字注明,以示负责。 1995年8月10日,市磷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军、龚一正两位领导,受公司党委和市委工交政治部的委托,就李连春同志向市纪委书记写的《求助信》,给李作正式答复。同时在场的有天池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何国民同志和党办主任张荣生同志、天池机械厂党总支书记何良安同志及厂长曹家荣同志。答复地点在天池集团公司机关大楼二会议室。 李于95年4月13日发出《求助信》,市磷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5月17日接到市委工交政治部转去的《求助信》,就李信中反映的问题,经专人近三个月的深入调查走访及查证,其结果正式答复如下: 《求助信》共反映5个问题,分三大类答复。 一、关于免职是否违法问题 据查:92年12月,原天池煤矿党委按惯例对中干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打分情况及企业对干部的管理权限,于93年2月14日研究决定,免去李连春同志矿武装部副部长职务,并报绵竹县人武部党委审批,县人武部于3月17日批复,天煤党委于3月24日转发县人武部对李的免职命令。因此,对李的免职既合理又合法(注:在李提出强烈反驳后[会议暂停],曹建军主任最后确认是先免职[行文下发]后报批。但仅仅是个程序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排除异己,培植私人势力” 据查:李信中反映的问题无从查证。因此这条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权钱交易,互相包庇” 据查: 1.89年翻车事故(死亡29人,重轻伤56人)与93年煤炮事故,都是由上级安全机关定性处理的,与夏没有任何关系------! 2.93年干部出国出境考察工作,是与全国同步进行的,夏不应承担什么责任。并且,全部考察费用实际上只用花了37万元,与李反映的140万元相差甚远------。 请曹建军主任核对后尽快将此请求(复印件也行)退给我,若半个月内未得到回复,我便视为经核对无误。 此致 敬礼 请求人:李连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注:在给市纪委书记发出《求助信》之前,我曾以书面的形式,向市纪委提起《控告》(被告是公司党委书记夏澄刚,按规定,应该是就我的《控告》给我作负责的答复!但四级党组织却是以我向市纪委书记写的《求助信》,来给我作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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