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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关于《在南江请大家来当一次法官,看看司法新风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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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关于请大家当一次法官的帖子里涉及的真实内幕的         
                        情 况 说明
   2014年10月9日上午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丁xx诉南江前进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江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及判决明确指出的“如果今后发生了针对原告投入项目有补偿,原、被告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由原告丁xx另行主张权利”,依据南江国土局和巴中海螺水泥协调办的告知书,现原告丁xx主张权利诉请的补偿项目及理由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21247.00元(理由: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就是指原告自建的空压机棚、工棚及厕所等临时设施的工程费用,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设备安装补偿费19620.00元,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费29092.00元,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费76374.00元,合计125086.00元(理由:该厂的所有机器及设施设备均是原告投资购买、安装、拆除搬运,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新修厂区道路补偿费59600.00元(理由:厂区界外的道路是原告投资机械、炸药、人工、油料独立修建的,和被告的投资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投入的土地林地费用国土局要另行补偿。界外新修道路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矿山开采库存矿石的开采成本补偿费49800.00元(理由:矿山开采出来的余矿,还没有出售,是政府补偿每吨8元钱的矿石开采成本,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矿山界内剥离工程量补偿费297500.00元,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工程补偿费959000.00元,合计1256500.00元(理由:采石厂矿区内所批准的矿石量16万多吨,根据评估只是开采了2万多吨,原告所投资的剥离工程远没有收回成本。矿区范围界外的剥离工程与被告没有一点关系,因为界外的资源是国家的,界外的实际投入就只是原告投入的剥离工程费和被告租用土地林地的费用。被告在矿山界外投入的土地林地费用国土局已经答复另行补偿,他可以收回界外投资的费用,而原告在界外投入的剥离工程费也有权利收回。矿区界内、外的剥离工程都是原告投入的,原告有权利收回投资,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3月至9月停产停业期间看厂费补偿18900.00元(理由:2012年3月至9月停产停业期间是原告雇请的工人看厂并支付工资,看厂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共22个月看厂补偿费,每月2700.00元,合计59400.00元(理由:别的企业补偿的看厂费都是从停产之日计算到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该笔看厂费没有计算,政府应该支付,所以看厂补偿费应支付给原告)。
     八、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借贷利率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11日延期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利息(理由:该厂在2012年3月至9月停产的7个月期间,南江县国土局未处理好该厂的赔偿事宜,是政府部门造成的,应该支付对原告延期支付补偿费所产生的资金利息)。
     九、本案诉讼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正常的履约期间,原告按合同约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原告已经剥离出了大概500万吨矿石,开采的只几万吨)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推进,致使该采石厂被迫停产拆迁,原告无法继续进行采矿作业、造成前期的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的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履约,由第三方给该厂实际投入项目做出的补偿。结合本案实际,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被告前进采石厂所有投资进行了分项补偿,而从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来看,被告采石厂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告丁xx,原告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均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采石厂的负责人陈x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原告诉请项目的投资人。国土局是依据原告丁xx在采石厂实实在在投资的项目而做出的评估,但前进采石的法人陈xx为了得到原告所投资项目的补偿款,在庭审质证中,他没有这些项目的投资依据,只能欺骗法庭说他和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签订合同中的补偿项目都是虚拟的(庭审有记录),虚构事实的目的就是不让原告得到所投资项目的补偿。既然对陈xx来说是虚拟的赔偿项目,他就更不该得到是原告丁xx投入的项目补偿款,因为原、被告只能各自收回自己投资项目的补偿款!
                                                                                                                                            说明人:丁xx
以上是真实内幕的情况说明已经呈报给公、检、法、司、人大、政协、县委、县府、群工局、国土)
                摘  
     南江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原告丁xx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大量的矿山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投资购买或租用矿山开采设备、完成了前期矿山道路的修建、平整了生产所需要的场地、修建了矿山的盘山公路、进行了矿山剥离等工程,并支付了雇佣人员工资。原告将开采出的矿石以一定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前进采石厂。该判决明确指出如果今后发生了针对原告投入项目有补偿,原、被告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由原告丁xx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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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是属实的,现在发送出来,以解大家疑惑,还原事实的真相,希望大家不要再在网上炒作,以免影响法官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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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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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22:17
你们这样炒作搞得法院没法判决了怎么判都要挨骂的!

发表于 2014-11-30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还原事情的真相,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周大老虎被打到后,相信现在的司法有了翻天覆地的新改变!每一件案子都会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的,也欢迎全民参与监督现在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利于中国每个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

发表于 2014-12-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新情况吗?判决书下来了没有?

发表于 2014-12-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发表一点意见,刚才看了一下几个帖子,基本理解了一点,看来你们双方都实实在在的有投资行为,第三方给你们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分项补偿,由法人来代表厂里签订了总的补偿协议,现在是要法院依据你们各自投资的情况和证据进行补偿款分割,其实这个案情也不复杂呀,只要你们拿出自己的投资依据,法院就会参照分割啊,有必要在网上这么炒作吗?真的是饭吃多了,这么简单的案子,法官又不是哈的,就看你们自己拿的证据如何了,至于说那个虚拟的事情,法院也不一定就采信啊,也不可能昏堂,不是他投资的估到判给他呀,看看其他同仁如何评价的?

发表于 2014-12-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稀奇嘛,这么一个小事情还需要大家评论么?法官把双方的证据一看,就是分分钟解决的事情,一直木有下判决,当事人就要懂得起了:lol

发表于 2014-12-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发表于 2014-12-2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 14:44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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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纪委和检察院在调查那个当事人了,也许还有什么内幕要爆料出来了。

发表于 2014-12-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已经交给法院,法律条文也摆在那里。相信法官会依法判决。不知道有些人发到网上是何居心,法官不懂吗?还是自己心里清楚没有在网上炒作来影响法官。

发表于 2014-12-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放心,县法院要是没有搞清楚,还有市法院,省高院,还有检察院吗

发表于 2014-12-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在网上说一面之词,也是没有用的。还有,因海螺的影响,赔了那么多家,没有哪家工人来挣赔偿款的。为什么不要,人家都是哈的吗?是因为没有啊。官司打到哪里都没有。何必做那些劳民伤财的事情。搞得两败俱伤。

发表于 2014-12-2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请放心检察院也在关注这个案子,相信法官不会乱判的。

发表于 2014-1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搞的这么详细哦,我们网民又没法给你判,去和法院多沟通才是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3 12:48
管你怎么沟通都要依法办案

发表于 2014-12-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还蛮清楚,这个事情搞得沸沸扬扬的,看来法院都要谨慎判决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3 15:05
法院要依法判决,

发表于 2014-12-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NJS123 发表于 2014-12-2 19:29
双方请放心检察院也在关注这个案子,相信法官不会乱判的。

检察院在关注这个案子啊,那太好了,现在法院的司法公开是民心所向!

发表于 2014-1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多发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书,以便于老百姓学习学习法律知识,亲身体会一下法院判案的过程。

发表于 2014-12-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相信现在的法院,反腐倡廉声势搞的这么大,大家都会谨慎判案的,不会因为是熟人关系就可以乱判去影响自己饭碗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9 14:27
说的好,一定要依法判案。不然的话双方都不会依的。懂法律的可不是哪一个。要把判决的依据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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