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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密支那123

[及时新闻] 关于《在南江请大家来当一次法官,看看司法新风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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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发表于 2014-12-1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发表于 2014-12-1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发表于 2014-12-1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发表于 2014-12-1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发表于 2014-12-1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我为何这么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1 14:17
你是怎么啦

发表于 2014-12-1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如果法官拿偏了,自然天平就会倾斜了,你懂的
发表于 2014-12-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敦煌行123 发表于 2014-12-15 08:30
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如果法官拿偏了,自然天平就会倾斜了,你懂的

支持楼上说的

发表于 2014-12-1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敦煌行123 发表于 2014-12-15 08:30
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如果法官拿偏了,自然天平就会倾斜了,你懂的

朋友说的太精辟了

发表于 2014-12-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7 14:32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既然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南江前进采石厂的合同里面依据载明了赔偿的项目,里面有很多项目都是丁xx投资的,上面的判决书已经说明了,如果针对原告(丁xx)的投资项目有补偿了,他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并且政府部门的告知书也载明,丁xx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已经包含在南江前进采石厂与土储中心签订的总合同内,丁xx现在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分割他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木有错啊,到是前进采石厂的法人陈xx,怎么不向政府提出他投资的项目叫政府来补偿呢?反而想来强夺那个丁xx投资项目的补偿呢?
    既然在这次法庭质证中,因为法人陈xx拿不出原告丁xx诉求的补偿项目投资依据(而丁xx的投资依据很充分),所以承认了他是虚拟的那些补偿项目在要补偿,这就匪夷所思了,法院的法官明确指出陈xx虚拟的项目就不该要补偿,那现在怎么还敢去要这个不是他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呢?真的是因为后台关系硬,而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来分析一下!

搞的复杂得
   




         搞的

发表于 2014-12-1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南江前进采石厂所签的合同的名称叫做;【巴中海螺水泥项目南江县前进采石厂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人;蒋X,乙方;南江县前进采石厂,法人;陈XX..不是丁XX说的总合同,政府部门没有任何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陈XX说丁XX的补偿包含在陈XX的补偿合同里,所以不存在分割。因此丁XX的补偿还在国土局或者政府,丁XX口袋里的钱陈XX强夺的了吗?丁XX还是赶紧去找国土局要补偿款。论坛里没有补偿款,法律也找不到判决依据。这个都是问了律师的。至于丁XX后台关系硬,而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也要判给他,我想陈XX肯定会不惜一切代价向上级部门讨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4-12-1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1235 发表于 2014-12-18 13:22
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南江前进采石厂所签的合同的名称叫做;【巴中海螺水泥项目南江县前进采石厂拆迁补偿 ...

      唉,那个法人陈xx真的是吃人不吐骨头啊,这么不要脸的话都说的出来,签订的补偿协议里明明白白的写清楚了每一个补偿的项目(项目里面大部分都是丁xx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赔偿),在2014年10月9日的庭审质证中,法官也在当庭要求原被告拿出投资依据,被告陈xx可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他投资的,所以说那是他虚拟的项目,就是因为他想一个人独吞前进采石厂的补偿款,所以丁xx才起诉要求法院来分割他们各自应得的补偿,前进采石厂不是几张纸(几个手续)就可以建成的,厂是需要厂房、机器、设备、工人组成的,矿山是需要基础设施来组建的,如表面浮土和杂质的剥离、修建采矿的道路、平整工作场地等,这样才能完整的称为一个南江县前进采石厂!请问这些哪一样是那个法人陈xx投资的?在这里居然说丁xx的投资都包含在每一吨矿石里,所以丁xx投资的这些项目的补偿款都是他陈xx的,这不是强夺是什么呢?(可丁xx在矿山剥离出来那么多矿石还没开采,海螺来就被迫停工了,前期投资的钱没法收回来)

发表于 2014-12-2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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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3:22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南江前进采石厂所签的合同的名称叫做;【巴中海螺水泥项目南江县前进采石厂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人;蒋X,乙方;南江县前进采石厂,法人;陈XX..不是丁XX说的总合同,政府部门没有任何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陈XX说丁XX的补偿包含在陈XX的补偿合同里,所以不存在分割。因此丁XX的补偿还在国土局或者政府,丁XX口袋里的钱陈XX强夺的了吗?丁XX还是赶紧去找国土局要补偿款。论坛里没有补偿款,法律也找不到判决依据。这个都是问了律师的。至于丁XX后台关系硬,而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也要判给他,我想陈XX肯定会不惜一切代价向上级部门讨一个公道。


唉,那个法人陈xx真的是吃人不吐骨头啊,这么不要脸的话都说的出来,签订的补偿协议里明明白白的写清楚了每一个补偿的项目(项目里面大部分都是丁xx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赔偿),在2014年10月9日的庭审质证中,法官也在当庭要求原被告拿出投资依据,被告陈xx可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他投资的,所以说那是他虚拟的项目,就是因为他想一个人独吞前进采石厂的补偿款,所以丁xx才起诉要求法院来分割他们各自应得的补偿,前进采石厂不是几张纸(几个手续)就可以建成的,厂是需要厂房、机器、设备、工人组成的,矿山是需要基础设施来组建的,如表面浮土和杂质的剥离、修建采矿的道路、平整工作场地等,这样才能完整的称为一个南江县前进采石厂!请问这些哪一样是那个法人陈xx投资的?在这里居然说丁xx的投资都包含在每一吨矿石里,所以丁xx投资的这些项目的补偿款都是他陈xx的,这不是强夺是什么呢?(可丁xx在矿山剥离出来那么多矿石还没开采,海螺来就被迫停工了,前期投资的钱没法收回来)

发表于 2014-12-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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