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感觉我的起诉在事实理由或陈诉内容还是语句什么地方不怎对路样?太简单好像缺些什么?自己找不出来,请教精通诉讼的法律人士指点,帮助添加修改,不胜感激! 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 住所地:顺庆区涪江路170号丝绸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 曹 鸿。
被告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如数退还原告980元智能电表后安装费。
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理 由
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在富林花园智能电表换装过程中,利用最后工序停止原告家的供电,要求原告依照写有收款单位、开户行、 行号、账号的纸条到银行付费980元,不付费就不通电。原告向被告索要书面通知并要求明确收费原因及单位。其工作人员***电话请示不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将980元直接交工作人员办公室出具了一张收据,但不依要求加盖公章,只经手人签名,让原告事后以此收据更换恒通公司的正式发票,这才为原告家接通电源供电。
富林花园智能电表换装工程是南充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施工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支付任何工程或工序的劳务费用。被告用不予接通电源方式强行向原告收取980元安装费的行为,实属对原告实施经济欺诈。
为揭穿被告的欺诈行为,追回被强收的980元天价安装费,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为原告挽回980元经济损失。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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