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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5zxl

《民事诉状》请法律人士多加指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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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w.binn:你东拉西扯,言不对路,是在故意转移本主题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电表一直正常使用,从来没有接到供电公司认定电表不合格的通知。你东拉西扯言不对题,是在故意转移本主题。我不会上你当。

发表于 2014-8-9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9 18:13
供电公司不敢宣传《指导意见》和《物业管理条例》,何时在执行??

已开始执行。但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施工!

发表于 2014-8-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9 18:53
我家的电表一直正常使用,从来没有接到供电公司认定电表不合格的通知。你东拉西扯言不对题,是在故 ...


你家的电表的电费以前是直接交给供电部门么?
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东拉西扯。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电费只能交给供电公司,其他任何人我都不会交的。

发表于 2014-8-10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9 23:57
我家的电费只能交给供电公司,其他任何人我都不会交的。

如你能拿出你以前你在供电部交电费的发票。我可以保证有人把980元退给你!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保证能管用吗?我已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发表于 2014-8-1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问题总是多

发表于 2014-8-1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11 11:39
你的保证能管用吗?我已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你拿得出来吗?如你拿不出来,诉讼也白达!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w.binn:哈哈!真可笑!什么拿得出来拿不出来?这与我诉讼有关吗?我真不知怎样来回答你说的话呀!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w.binn:“已开始执行......”
         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就必须收费到终端用户,取消依总表收费,供电公司完全做到了吗?

发表于 2014-8-1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12 00:19
回w.binn:“已开始执行......”
         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就必须收费到终端用户,取消依总表收费 ...

说了,在政府主导下,已执行!电力部门只是配合执行的问题!

前提是,必须在政府主导下。没有政府的下区,不主动!

发表于 2014-8-1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11 21:47
回w.binn:哈哈!真可笑!什么拿得出来拿不出来?这与我诉讼有关吗?我真不知怎样来回答你说的话呀! ...

当然有关,你拿不出来,说明你就不是用电的对象。你就联诉讼的对象都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w.binn:《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公司必须收费到终端用户,供电公司必须执行。什么主导不主导?又不是政府在收电费,你不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把责任往政府推。对吗?

发表于 2014-8-1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12 10:51
回w.binn:《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公司必须收费到 ...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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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必须向供电部门得出申请!你申请了吗?
2、必须由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你自验合格吗?

发表于 2014-8-1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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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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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那一年交的房?

发表于 2014-8-13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说得很清楚哈,要出钱的!

虽然钱并不一定是你出,但必须要有人出,没有免费一说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才在开始落实,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还没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共有的电网设施设备是否无偿移交专营经营企业现在还说不清啊。在买房时,除购房款外,单水电气管网设备每户就另分摊了好几大仟元的啊。

发表于 2014-8-1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515zxl 发表于 2014-8-13 19:17
我们小区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才在开始落实,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还没召开业主 ...

你先学习第16条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w.binn:早学习得滚瓜烂熟了,只因小区的现实情况还不能实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内心来讲还是愿意早日移交给供电公司,这样省事,又减少矛盾和纠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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