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该校任教至今,当了一辈子教师。1989年3月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12月再次与该校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其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却被偷偷摸摸去掉了,该校和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却拒不履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义务,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一个明显的违反合同案件,向法院起诉,却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不受理,到底是法官们的眼花了,还是心花了?从古至今,违反合同(约定)都是违法的,难道以法治国的今天,违反合同不违法了吗?违反合同的案件不该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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