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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露丁丁”事件二次庭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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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午十点,龙门“露丁丁”事件在高坪区法院第二次开庭。

开庭后,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的证据。主要是针对上次庭审时当事人郭某质疑的到案经过的调查。公诉机关的调查表明,当事人郭某具备主动到案自首的情节,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但同时表示,是否自首不影响事件的性质。

在对该证据的质证中,辩护人表示当事人行为够不上犯罪,质证是否自首没有意义。当事人郭某对公诉人一审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表示疑惑。

公诉人在质证中,向第二辩护人提出一个问题,问他是否是网上名为“gzcs”网民,第二辩护人表示与案件无关。此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复庭后,审判长表示公诉人所问问题与案件无关,庭审继续。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第二辩护人正在讲述自己的观点时,遭到了当事人郭某的阻止,要求解除其代理人身份。审判长在核实了当事人的意愿后,让法警把第二辩护人带离了法庭。法庭再次休庭。

这次休庭时间较长。开庭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郭某对指控的意见,郭某表示,此事自己悔错,但是否有罪,期望法庭公正评判。

最后法庭进行了宣判。综合各项证据,认定郭某在公共场合,逞强斗狠,以不当手段侮辱、殴打妇女,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后果,犯了寻衅滋事罪。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审判长询问郭某是否上诉,郭某表示要上诉。然后审判长向其告知了程序。

至此,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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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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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

发表于 2016-1-27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值得大家闲扯蛋!反正来论坛发瘪瘪言的闲着也是闲着!
一件公共场所辱骂斗殴的案件因为“露丁丁”的奇观,异常地刺激了大家的霍尔蒙分泌!变得格外地热,也格外吸引眼球,大家异常地兴奋,长时间地持续关注!
这样热烈的关注也充分暴露了民众的法制意识和现在而今眼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水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19:02
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刑事执法,依据不一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19:01
派出所出警规定和事件发生后依据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无语,莽兄,没必要浪费时间,如果公安机关违反相关刑事诉讼规定,律师早就提出来了,一群半罐水,叮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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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1227 发表于 2016-1-27 13:23
细则》对调查取证作出列举式详细规定,除在先期处置工作中要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程、细致勘验检查外 ...

那么,你所称的《细则》全名是什么?是公安内部办案规定?还是要求必须执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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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1227 发表于 2016-1-27 13:23
细则》对调查取证作出列举式详细规定,除在先期处置工作中要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程、细致勘验检查外 ...

那么,你所称的《细则》全名是什么?是公安内部办案规定?还是要求必须执行的法律?

发表于 2016-1-2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6 23:34
在他帖中,我们也与他就此类问题作出过讨论。

公安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细则》对调查取证作出列举式详细规定,除在先期处置工作中要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程、细致勘验检查外,《细则》对讯问内容重点要求详细讯问案件经过、作案动机和目的、案发的环境及细节、作案工具、被伤害对象的细节以及共同违法、犯罪的合谋或合意过程、分工情况及其他同案人员在伤害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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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抽风吗?回复老是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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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26 22:45
G先生说了,公安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一次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调查了哪些人,警车现场全景摄像,证明 ...

不知为什么,回复一直没出来。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是“必要时,应录音录像……”所以以没有录音录像来否认证据的合法性,是不确凿的。

关于黑社会要钱的问题,我在论坛看到gzcs的文章后,对当事人家属求证时,答案是否定的。对方只是要求赔礼道歉,补偿经济损失,根本没有提具体的金额。而gzcs言辞凿凿的三万块钱,根本就是无中生有。我在向他求证时,他也承认,这是策略,并没有实事。


我反对这种作法 ,当即向他提出来。还通过论坛的两位网友,向他提议,可惜的是,他并没有改正,无法理解他这样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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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26 22:45
G先生说了,公安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一次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调查了哪些人,警车现场全景摄像,证明 ...

在他帖中,我们也与他就此类问题作出过讨论。

公安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章《证据》第59条规定:“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请注意,“必要时”。这个限定并不排除没有录音录像时取证的合法性。换句话说,有没有录音录像,是非必要条件。用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确凿。事实上,法庭上当事人对主要事实也都承认,只是对部分证词中的表达、对其到案的经过表示了异议。法庭最后认可了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至于黑社会到郭家要钱,我也是通过gzcs的文章看到。当我向当事人家属求证时,得到的回复是否认的。只是谈到有无关人员闲聊时,提及到要用钱解决。我在向gzcs求证时,他也并不认为有过此事,说只是一种策略……

这是我所反对的,当即给过他规劝,并通过两位论坛网友给过他同样的建议。但很遗憾,他一意孤行,其中的原因,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发表于 2016-1-26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6 21:39
你绝对不会否认,任何事都有两面性。

并不是因为中国出了个呼案,那么所有的公安办的所有的案子,都是 ...

G先生说了,公安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一次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调查了哪些人,警车现场全景摄像,证明调查的人就在现场,这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没有这些证据,就不能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至于黑社会去郭家要钱,郭家没得执法记录仪,一个乡下老百姓面对黑社会,相信也没胆用手机去录相,这些估计是郭家后来给G先生讲的,就如某人给李友谋讲某人偷情,李有谋有证据吗?公安第二天刑拘郭某没有第一天出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调查证据,就只能证明G先生的说法是对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6 22:13
南充人在浙江不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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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26 20:54
公检法违法办案也可把你以诽谤罪同郭一样判你两年,但舆论只会说你娃球吃多了,没证据瞎机巴发贴,到底哪 ...

你绝对不会否认,任何事都有两面性。

并不是因为中国出了个呼案,那么所有的公安办的所有的案子,都是冤案。

具体到此案,讲事实、讲证据的话,你凭什么就认定这是一件冤案?你难道没有看到,我一直在向gzcs要证据,而他一直不敢回答吗?这岂不是很明显地表明了,在他掺乎此事的早期,他就开始在撒谎欺骗民众?

这样做的最大的危害,就在于损伤了舆论的公信力。而继续无休止地纠缠下去,更会让公众厌倦,让真正有冤屈的人的声音,再也得不到重视,更会提供给意欲钳民之口的人以口实,进一步加强对舆论的管制。

我无法理解你们所谓的“正义”是依靠什么支撑的。我可以推测,如果此案一开始是兰某在网上叫屈,出来要求“严惩凶手”、“割鸡鸡”、“从重从严判几年”的,想必也会是你们。

罔顾事实与证据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它只是人性中的一块黑暗领地,它怀疑反对一切与公权相关的东西,它并不期待解决问题,而是期待把问题搞大搞复杂,以提供更多的娱乐谈资。这样的“正义”,不过是一场免费狂欢的理由,正直的人,没必要尊重支持这样的正义。


发表于 2016-1-2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6 19:26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关注点。你不同样没有发文反对gzcs的言行吗?

在这个事件中,我的关注点在舆论的被 ...

公检法违法办案也可把你以诽谤罪同郭一样判你两年,但舆论只会说你娃球吃多了,没证据瞎机巴发贴,到底哪个危害大?内蒙古呼格案,公安违法办案把好人冤死了,舆论行吗?舆论只能起还原案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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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6-1-26 19:09
杂个不敢单独发一贴声讨一下?监督政府违法违纪行为才是优秀网民应该做的事,如果公检法都违纪违法办案, ...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关注点。你不同样没有发文反对gzcs的言行吗?

在这个事件中,我的关注点在舆论的被恶意引导方面。因为我清楚,自由的言论是非常珍贵的,不应被不当使用。自由言论被引入歧途,它的危害高于公检法不公造成的危害。因为它会干涉司法公正,因为它会鼓励恶人先告状,它会给受害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它会颠倒黑白,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模糊民众认识……

追求公正是很多人的愿望,我个人希望,这个愿望是用正当的手段完成的。否则得来的公正是假公正,换来的也是一钱不值的伪道德。
发表于 2016-1-2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6 15:19
我的感想就是,各方皆是:NO ZUO NO DIE!

对当事人方,当初不那么冲动,事后不那么强势,积极妥善处 ...

杂个不敢单独发一贴声讨一下?监督政府违法违纪行为才是优秀网民应该做的事,如果公检法都违纪违法办案,何来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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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19 16:33
在第一轮质证后;公诉人宋科长向审判长提出南充论坛有一个什么g发帖说警黑勾结,我们为了核实这个问题造成 ...

“开庭审理大约五分钟后,我发言时嫌疑人违反法庭纪律律,未经审判长同意发表谈话要求与我解除委托。”

我觉得你真的是来搞笑的。

当事人的权力大于一切。庭审时,包括专业律师也仅仅是代理其部分权力,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他发现你的言论不利于自己时,提出中止你的代理资格,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你自己不懂,觉得委曲倒也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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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感想就是,各方皆是:NO ZUO NO DIE!

对当事人方,当初不那么冲动,事后不那么强势,积极妥善处理,换取谅解,不无中有节外生枝,不会导致如此严厉的处罚;

对警方,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不搞得那么粗糙,也不会招致相应的非议;

对检、法方,办事认真一些,效率高一些,不要拖这么久才结案,不会导致舆论部分失去耐心、公信力的丧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3 13:30
莽娃儿还是谈哈感想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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