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合伙人的投资款深陷项目,一方买通法官,违法判决解除合伙协议,由另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 事件经过: 当事人蒋安顺、蒋丽华和蒋素华于2014年2月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购得南充市嘉陵区七宝寺镇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蒋安顺为项目召集人兼出纳,项目名称七宝寺外滩花园。2016年11月,由于国家大力推广扶贫政策,因嘉陵区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政府为村民集中修建了大量的房屋,导致七宝寺外滩花园房屋销售情况急转直下,房屋已无人购买。2017年6月,为及时结清拖欠的工程款及税金等费用,经合伙人与七宝寺政府协商同意,将已建成的住房亏本卖给政府作为扶贫房使用。而后,项目资金链断裂,合伙人对已建成的商铺和剩余的土地如何处置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8月蒋丽华、蒋素华分别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伙协议,蒋安顺全额返还两人的出资款及利息。庭审后,蒋素华已知,法律条文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自行撤诉。蒋丽华通过向一审审判长向贵钦进行权钱交易(蒋丽华丈夫杨长辉的哥哥杨帅为上届岳池县司法局局长),违法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样的案件,同样的代理律师,同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长得出了不同的结果。令人无法理解。蒋安顺不服判决,于2020年6月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蒋丽华继续通过权钱交易买通二审审判长朱军,维持了原判。将一个有效合伙协议强行违法解除,并由蒋安顺全额返还蒋丽华的出资款及利息。按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也只能分割合伙财产,不能执行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