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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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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规划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551017132T,法定代表人:聂勇,联系电话:0831-2108129、210833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车位购买合同【预售】签订时间:20171030)。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被告答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受理编号:202208081798)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涉案车位(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A、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4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B、《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 4.3.4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 C、《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二、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车库存在微型车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另外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中问题六相佐证)。《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3条“以下规定均为配建下限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其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计算。
三、不应该有机械车位,车库存在大量并不符合规范的机械车位。《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7条注3“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四、审批该项目规划设计时,违反了当时还在生效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五、该项目规划设计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六、该项目规划设计(或者实际验收)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3、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4、通【停】车道不足5.5m;5、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6、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7、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8、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9、转弯半径不达标;10、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1、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2、部分靠墙车位明显不达标。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C、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这些不达标项目,会导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规划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消防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涉及的规范: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7、《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行政起诉状   住建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进行合法性审查。
2、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3、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2021年5月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应情况。【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住建部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徐元涛: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2021年同时向北京建筑大学联系并得到回复。【《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我不断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多次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202106252408)被告答复的核心意思是:“车库、车位符合规范”或者回避未答复、(受理编号:202208081634)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和4.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的规定,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2.0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7米]。该规范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见该规范条文说明4.1.3续表2,故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所有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车间距钉死在0.6米)。在车辆间距这个关键点上,JGJ100—2015中4.1.1和4.1.5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因为小型车的宽度范围是1.7至2.0米,相应车辆间距(防火间距)会有0.5米和0.7米两种选择。他们这个0.6米是不科学合理的,应取值0.7米。详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由此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它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长期阻碍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影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大量车位无物理空间安装、加装充电桩)。
未科学、合理区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参见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一直与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7条(表一)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尺寸2.0米相冲突,违反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2020年3月20日,《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将小型机动车车位标准尺寸,在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基础上,长宽均增加0.1m。
从它的《修订稿》观察它的内在历史违法基因:A、2021年11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5.1.3中明明所有小型车最小车宽都是1.85m了,但是《修订稿》4.1.1中仍然要把小型车外廓宽钉死在1.80m;B、《修订稿》完全无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歪曲为4.1.12部分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涉及到停车场、停车位的很多方面具体问题、参数,《修订稿》本应该细化具体、有可操作性,但是其明显缺失;C、现行规范车位长4.3.4中WE2为5.1m(开发商修成5.3m才勉强够用),《修订稿》还要进一步压缩成5.05m;D、现行标准的2.4*5.3m(或5.1m)车位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柱网柱距7.2m),但《修订稿》不仅不改善,还要进一步压缩物理空间,确保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
    《住建部官网问答20200330》中存在的问题:一、“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该答复与4.3.4条文详解有矛盾和冲突(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二、“2、2.4 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 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该答复关于2.4米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A、2.4 米宽度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证据B、歪曲理解成了“0.3+1.8+0.3=2.4”,混淆了不同的数据和概念(0.3应该是冗余而不是间距)。
《北京建筑大学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  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  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四)、  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五)、  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2/23.5m2”,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二、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这个得到“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证实)。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
三、该车库和车位存在的其它问题。案涉车库和车位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存在其它诸多问题。A、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不达标;3、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达标 ;4、车位宽度明显不够;5、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6 、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7、通【停】车道不足5.5m;8、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9、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10、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11、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12、转弯半径不达标;13、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4、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5、无争议不达标的靠墙车位;16、1排3个机械车位宽度不足7.2m(因钢柱);17、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B、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D、《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相关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因这些不达标项目直接衍生出来的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全面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交通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事实清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具体、全面,但被告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邦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理,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0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2020年01 月版)》截图打印件
6、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11条截图打印件
7、     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交警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交警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龙顺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K34610013G,法定代表人:周剑,联系电话:0831-5155005。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6230161)被告书面答复“我们已督促物业核实问题并解释”、(受理编号:202208082196)被告电话答复“该车库车位不在其管辖范围”(书面答复见截图) 【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A、在该地下车库多个转弯路口及交叉路口,会不可避免的侵入对面车道;B、部分停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C、卷帘门门框侵占本已不足米的道路宽度;D、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E、《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采样数据分别为5.40m、5.45m和5.57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六、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F、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足4m(单向行驶时),目测只有2.8m。G、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无法正常上下车,车辆进出车位时,容易发生擦挂。H、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6.0.16的“车间距0.7m(车柱距0.3m)”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5的“车间距0.6m(车柱距0.3m)”。I、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29条第2款;第5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该车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缴费二维码” 截图打印件。


行政起诉状  公安分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699185247G,法定代表人:周颖,联系电话:0831-3621207;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虽然我之前未正式向被告申请、举报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消防救援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19719210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2021年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受理编号:202106252408)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被告答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5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无标题2.jpg 无标题1.jpg 无标题.jpg 南京市标准第11条.jpg 车库规划.jpg 表三.jpg 蚌埠市.jpg HK标准.jpg 14B.jpg 11.jpg 10.jpg 7.jpg 6.jpg 5.jpg 4.jpg 3.jpg 2.jpg 1.jpg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受理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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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5 1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在219国道(告庄至勐宽段)设置4个区间限速测速点的建议

事实和理由:2025年11月23日,我开车在该路段被对向车辆占道高速超车逼停2次。该路段双向2车道,但大部分路比较直;有较多叉路口;车流量大。目测大多数车辆速度在部分路段80km/h以上;经常发生占道超速超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建议:在告庄、橄榄坝叉口前、曼桂、勐宽镇高速叉口前设置4个区间限速、区间限速测速点,有效把车速控制在合理安全范围(曼桂也可暂时不设)。
建议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1125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9 0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又扯到了另外一个很明显的规划问题。我的地下车库车位建筑面积为24.18平方米【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车位长5.3米宽2.4米)+分摊11.46】。按照国标或者宜宾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规定,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应该是30~45平方米之间。但是最后三江新区的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的地下车位(及产权证)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大家也可以看看自己的情况。

回到交通顺畅、停车难和道路拥堵的问题上来(包括小区地下车库内部和外部),首先应该排查规划局的规划问题。交通畅通和停车难还有一个隐藏的治标治本的问题。比如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的住户总数和地下车位总数比例应该是不达标的,不符合规划、国标要求(地下停车场机动车车位数量不够,包括地下车库的自行车、电瓶车车位数量也是明显不够)。这些道路上的部分机动车本来是应该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分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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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3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三江新区核桃树路“车库出入口旁的路边公共停车位”标划不合国标并严重妨碍车辆出入通视条件的投诉举报
被投诉举报人:三江新区交警大队,地址:泰兴街龙顺家园,联系电话:0831-5155005
一、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规定:
相关客观事实(以邦泰国际社区北区5栋车库出入口核桃树路【李湾路】160号“张强汽修”门口停车位为例):该路边“公共停车位的短边距车库出入口的最边线”垂直间距目测不足0.8米,我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初步计算应为3.4960235533米【车位长边距道路边线目测2.4米,故”视点位置”和“路边公共停车位”垂直间距应为(2.4+2) √3=7.6210235533米;又因车库出入口通道宽目测5.5米,故“公共停车位的短边距车库出入口的最边线” 垂直间距应为7.6210235533-5.5*0.75=3.4960235533米】。若车位停有车辆时,将严重遮挡视线,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1、被投诉举报人在车库出入口旁标划的路边公共停车位。违反《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4.1.1 路内停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被投诉举报人在车库出入口旁标划的路边公共停车位(紧临车库出入口),妨碍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库出入口安全视距,影响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相关参考资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11.2.5.6条: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5条文说明: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如图9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二、投诉举报诉求:1、申请被投诉举报人严格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所有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库出入口旁的路边公共停车位”进行排查整改(包括核桃树路2个车库出入口和构庄路2个车库出入口);2、强烈建议用禁停黄色网格线,统一、规范、清晰标划小区车库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并让小区物业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适当位置放置适量石墩,防止该视距三角形范围被车辆或者商家广告牌占用;3、强烈建议被投诉举报人对三江新区范围内所有小区“车库出入口旁的路边公共停车位”进行排查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举报人:徐元涛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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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31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向最终胜诉的马拉松民事诉讼之路。今天顿悟:关于2.4米车位,民事诉讼也有胜诉概率(突破点:国标规定的车位建筑面积,国标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宽2m,以及在之前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所有不合格点),至少可以打个有来有回,若败诉也正常(一个一个的业主单独去尝试,不要集体诉讼),然后不断总结前面业主的经验教训(就像做科学实验一样不断修正),最终会修成正果。之前我一直认为只有行政诉讼,但目前行政诉讼无解。供正在(或者将要)民事诉讼的业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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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2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方100米的路口就是该5个右转车道路口(违章点)。空中标志牌标划的是左转、直行、直行、直行、右转,和路口实际情况不一致。今天下午已提交行政复议书面材料。这里希望能听到老司机们不同的反驳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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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元涛,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04月16日,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申请人:,联系电话:0851-88902。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原行政行为;2、附带审查和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设计是否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3、申请按国标整改该路口。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6月28日11:56分左右,我驾驶川QD50636,在兴安大道与天星路路口(东向西方向)右转时压实线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编号:)。但是我压实线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三)规定的“紧急避险”。产生压实线的问题根源是:该交叉路口的右转设计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存在严重缺陷、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其它相关重要事实:1、该路口右转无红绿灯(五个右转车道任何时间都可以右转);2、天星路和兴安大道交叉夹角目测约65度(非垂直交叉);3兴安大道限速80km/h,天星路限速60km/h;4、因该路口的兴安大道中间是处于封闭状态,故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南北方向有红绿灯),绿灯时通过该路口的部分车辆速度在80+km/h;5、在兴安大道的由南向北方向,虽然路口南侧有右转专用道(兴安大道右转入天星路),但部分车辆在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进入路口后会向右变道(进入路口南侧右转专用道向北延伸部分),实际上进一步挤压了天星路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这4个右转车道的空间。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1、该交叉路口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和3.4.2的规定,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该路口设计的严重缺陷(实际上应该是1个左转车道和3个直行车道临时变更为右转车道【见附图】,临时变更时未作整体规划,应把这些车道提前50米或者100米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我压交通标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为了积极、主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被迫弧性转弯(防御性驾驶,违章图片中能看到即将驶入的兴安大道有密集车流,大货车和小车的车速都快;两条道路的交叉夹角是锐角,极大的增加了转弯半径和难度)。故申请免于处罚。并申请整改该路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建议提前100米逐渐收缩减少车道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    2、该交叉路口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4.1.4.1、4.1.4.2和4.1.4.3的规定,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右转没有红绿灯,从左数起,一共有5个右转车道(第五个是正规右转车道,我是在第三个右转车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这4个右转车道没有相应的“出口道宽度”,没有相应的“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60米)”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这些右转出去的车辆就会和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车辆发生碰撞。     除非给天星路的这4个右转车道设置右转红绿灯,在兴安大道的由南向北方向直行是红灯时,变为绿灯允许这4个右转车道右转,确保这4个右转车道右转时左侧的兴安大道方向没有来车(强烈不建议这样处理)。     3、之前也反复和处理该违章的警官沟通过,警官表示:去了现场勘测,停止线距兴安大道最右车道有13米左右,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我后来也去了违章现场,对这个说法我有不同看法:1.“距离是13米还是8米或者其他米数是否足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依据,是一个主观判断,2.停止线至兴安大道最右侧机动车车道的最外侧实线,我目测没有13米,大概10米(双方所指的“最右车道”有可能不一致,可能不是同一车道,因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有个专用右转车道,不知警官测量时是包括了还是排除了该车道宽度),如果考虑到非机动车道,距离更短。3.考虑到保持正常车速、实际驾驶的复杂情况,我没有上帝之眼无法精准判断我的右后车轮及车身垂直投影什么时候才不压线。4.无法想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同时有车辆右转,以及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有大量来车时的混乱交通状态(特别是有部分大货车的情况)。5.兴安大道限速80,并且重型货车多,客观条件是只能压实线,才能安全右转。这是规划设计问题导致的。    4、车辆在正常行驶转弯时的半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值(本案中我初步估计为10米,数据来源手机APP DeePSeeK),受车速、方向盘转角、车辆重心、轮胎抓地力等多因素综合影响。 R=L/δ+K.V.V  【R:转弯半径(米);L:车辆轴距(米);δ:前轮转向角(弧度);V:车速(m/s);K:稳定性因数(与悬挂/重心相关)。川QD50636比亚迪海鸥空载、静止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为4.6米,车长3.78米。如果非要确保右转时,后轮及车身的垂直投影不压实线,那只有当车尾越过停止线后才能转方向(正常驾驶时,驾驶员无法精准判断后轮及车身的垂直投影什么时候才不压线,因为没有上帝之眼),只能凭感觉大致判断,这时车头距后方的停止线应该大概6米。就按交警的13米计算,在方向盘没动的情况下,车头距前方的兴安大道的车道只剩7米(按我目测10米的计算,车头距前方的兴安大道的车道只剩4米)。另外,这个时候再转向产生的轨迹,还应该考虑到天星路和兴安大道交叉夹角目测约65度(非垂直交叉)这个重要因素,“锐角转弯”客观上增加了转向难度。综上所述,本案中川QD50636如果不压线转弯,大概率会侵入兴安大道正常行驶车道,并与兴安大道上高速(80+km/h)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故被申请人主张的“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不能成立,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1、警官表示:去了现场勘测,停止线距兴安大道最右车道有13米左右,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以此驳回我“因紧急避险免于处罚”的申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一是:是否有13米及起止点存在重大争议和分歧,二是:仅有13米这个证据,证明力也不够,因为车辆在正常行驶转弯时的半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值),需被申请人提供具体、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让具体的数据和数字来说话;2、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绝大部分右转车道都是在路口的最右侧”,特殊情况也有像该路口的5个右转车道(但一般都是左侧没有来车或者设置了右转红绿灯),虽然兴安大道中间封闭,车辆只能右转(这个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具体怎么来右转的问题,应把这些车道提前50米或者100米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目前的路口现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右转车道)明显不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图3.4.1及惯例和通常做法,需被申请人提供非要这样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依据(因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办事,不能肆意妄为)。    5、申请人质疑该路口的交通工程未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应提供该路口的交通工程验收记录来证明该路口的交通工程已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应提供,360日内机动车通过该路口左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右转车道,并最终实际右转的压线违章率(和其它路口正常规划设计的右转车道比对)。这个数据必须排除掉第五个右转车道。    6、天玑路(以及金普路)右转进入百马大道辅道就做的很规范(都是提前50米把几个车道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    7、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车道地上的标线前后不一致(停止线前5米处都是右转,30米处是直行/左转)。    8、空中指示牌应该至少提前100米进行提示(全部车道标划为右转车道),避免想要左转和直行的大型货车及其它机动车临到路口停止线附近才发现只能右转。    9、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态度倾向、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车道设计和其它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完全忽视了如何具体“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因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车道设计不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我压交通标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被迫弧性转弯。申请撤销原行政行为,并申请整改该路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此致      贵安新区管委会                                        申请人:                                       2025年7月25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3份;      2、其它有关材料(1、路口照片;2、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及违章现场照片;3、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内容或图片)  3.4.1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空间(图3.4.1)。  3.4.2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4.1.4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3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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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2 1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比亚迪汽车长期拒不执行“智能有序充电桩”国家政策的举报

举报人:徐元涛(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举报人:比亚迪汽车,联系电话4008303666

  尊敬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现举报比亚迪汽车长期拒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中“智能有序充电桩”相关规定,例如:“二、重点任务(五)积极提升充换电设施互动水平。大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统一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三、保障措施(二)压实各方责任。新能源车企、充电设备制造与运营企业等要严格落实生产、销售与服务责任,支持车网融合生态建设。”这里强调一下时效:现在距文件发布将近2年了。

  一、事实经过和理由:我于2023年11月购买比亚迪海鸥(纯电新能源,车辆识别代号LGXCE4CC8P0714452),厂商承诺免费赠送充电桩;2025年6月,我申请并安装了比亚迪赠送的充电桩,型号:BEVA2200070G1A,出厂日期20250529,出厂编号:040A10E6QS52400799。但该充电桩非“智能有序充电桩”,不能远程启停、预约充电。

   我多次与充电桩安装方和比亚迪官方沟通无果:对方辩称车企赠送类充电桩不在此范围、该型号充电桩由比亚迪统一配发、国家政策没有具体要求等等。我个人认为这些说法(解释、理解)与文件精神完全不符合,违反了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如果所有新能源车企都像他们这样操作,那这个文件内容就被架空了。并且比亚迪新能源车销量大(免费赠送的非智能充电桩多),我建议必须及时“杀鸡儆猴”。

  二、举报诉求:1、依法处理比亚迪汽车违反文件政策的行为,要求其免费赠送的充电桩必须是“智能有序充电桩”;2、责令比亚迪汽车为我免费安装、更换为“智能有序充电桩”。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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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本案,法律程序上的卡点是”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合格原告”。下一步思路:通过”消防安全,消防法”这个切入点,看看相关判例能否突破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希望大家一起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判例并在本帖共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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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8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库防火规范20240918出了一个《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车间距统一为0.6米(不再根据不同车宽区分0.5米和0.7米)。我持续关注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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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举报已圆满解决。关于第二个举报,消防到了现场,大概意思是该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不属于《消防法》规定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该他们消防救援管辖。就这个争议点(是否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我和消防救援双方理解完全不一致。貌似各地的消防理解也不一样(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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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6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5-5-24 12:30
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里面的部分内容和车库有关,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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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里面的部分内容和车库有关,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二、该小区车库存在的其他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
关于三江新区李湾路“嘉实多车无忧汽修”商家违法行为的举报
被举报人:李湾路“嘉实多车无忧汽修”商家,地址:李湾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26-1,联系电话:19960
一、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被举报人占用道路放置广告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被举报人放置广告箱占用交通标线及道路(紧临车库出入口),妨碍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库出入口安全视距,影响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相关参考资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11.2.5.6条: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5条文说明: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如图9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二、举报诉求:申请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106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0523
关于三江新区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物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被举报人: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物业,地址:构庄路7号,联系电话:0831-3575900
一、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长期封闭、未开放该小区5栋和15栋之间的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该出入口同时也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影响车辆和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长期封闭规划建设的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给全体小区业主(特别是5栋6栋7栋8栋)进出地下车库造成不便,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4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0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举报诉求:因2024年1月、2025年1月和5月曾多次向物业申请开放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但至今问题未解决。现申请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开放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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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对这个车位车库行政诉讼的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因遇到西双版纳交通事故新的事情,车位、车库这个事只能搁置起来(原来还打算春节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现在就只能烂尾了)。复制打开抖音,看看【宜宾人的作品】交通肇事逃逸和导流线需尽快标划清晰、完整  https://v.douyin.com/iNHTdc1q/ jpq:/ V@L.jp 07/25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边有点懒了。但还是希望把整个法律流程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抗诉),现诚心寻一名志愿者帮我起草行政抗诉状、整理相关抗诉材料(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联系电话15348151260徐

 楼主| 发表于 2024-1-3 1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收到的1611号的裁定书。目前我的建议:如果你们还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就只提自己人身和车辆受到“占用防火间距”威胁,要求解决本人的人身和车辆财产安全隐患问题。其他的只字不提。其他的只字不提。其他的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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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0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是政府部门,图纸由他们审核审批,你百姓说不符合要求不是打他们的脸?再说钱不是他们身上出的又不是供他们使用,于自己和开发商不利的事他们不会干。车位2.4米宽就是给14亿百姓出了个大难题。

发表于 2023-10-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6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0-7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真就没人来管了吗?任由开发商为所欲为,任由当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发表于 2023-10-7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了不起!邦泰开发商太无耻,大家买房一定谨慎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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