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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ybr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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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7 2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We2取值5.1米违法,因这种背靠背车位,车辆纵向间距只有0.6米,与《防火规范》条款6.0.16相冲突和矛盾(当其中一辆或者两个车辆的车宽大于1.8米时),无法满足纵向防火间距0.7米。
三、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1、针对其第一点:被告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该车库、车位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客观事实一直存在,消防隐患一直都在那里。被告提供的录像证据也再一次证明了:当小型车的实际车宽大于1.8米时,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辆之间横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2、针对其第二点中的1和2:虽然程序上通过了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但该车库、车位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客观事实一直存在,消防隐患一直都在那里(原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
3、针对其第二点中的3:被告引用的标准不全面,不仅要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作为消防问题这块,更主要的是要依据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来判定。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
4、针对其第二点中的4:案涉车库既可归类于《防火规范》2.0.1汽车库,也可归类于2.0.3停车场(并不单指露天场地,还包括了构筑物,案涉车库也属于构筑物)。另外,纵观整个《防火规范》及其条文说明,可以得知:地下车库的消防防火标准、要求比露天停车场要高,因一旦发生火灾,地下车库的消防救援难度比露天停车场要大得多,所以露天停车场的车组间距6米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地下车库的车组间距只能是大于或者等于6米。

                                   原告:徐元涛

                                      20221128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8 1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28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贴主,可以加我好友吗?  我也是车位跟您情况相似,想跟您学习经验

发表于 2022-11-29 0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安分局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二、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首先要补充(重申)几个事实:1、2020年,案涉车库小区部分维权业主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宜宾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位问题申诉材料》(该诉求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相回应),明确提到了车间距、车柱距和车墙距不满足防火要求,并请求主管部门履职,公安派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2、自车库移交业主以来,曾发生多次业主群体或者个体维权事件(包括堵车库出入口、信访上访等),公安派出所多次介入并处理,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公安派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2021年6月25日(信件编号202106252408,查询密码4524),我在宜宾12345平台反应:“车库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公安派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2022年8月8日(信件编号202208081916,查询密码7188),我在宜宾12345平台反应:“车库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申请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主动履职”,公安派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针对其第一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最新版)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涉案车库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四)占用防火间距的,具体体现在:A、大量车辆车与柱防火间距不足0.3米,车与车之间防火间距不足0.5米或者0.7米(车辆宽度小于1.8米或者大于1.8米),大量车辆占用防火间距;B、车组之间防火间距不足6米,所有车组都占用防火间距;C、大量停在微型车位上的机动车辆进一步侵占本已不达标的车组之间防火间距;D、大量子母车位车辆纵向防火间距不足0.5米或者0.7米(车辆宽度小于等于1.8米或者大于1.8米),大量子母车位车辆占用防火间距。
综上所述,因案涉车库、车位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和4.2.10,衍生出来的大量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和状态,属于公安派出所主动依法履职进行查处的范围。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被告属于合格被告。
2、针对其第一点中的第二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70条,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6条、第30条和第33条并不矛盾和冲突。它们共同组成了公安机关在消防管理方面的职权范围。
3、针对其第一点中的第三段:被告引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文本内容与官方版本不一致,漏掉了“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4、针对其第二点:参考上述内容,不再赘述。
5、针对其第三点:原告向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都申请了主动履职申请,符合起诉条件。关于“我之前未正式向被告申请、举报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解释一下,因在立案受理阶段,我和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法条理解上存在重大分歧,我个人目前仍坚持认为“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有重大区别。在递交诉状时并未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后来迫于法院压力我补交的。
                                   原告:徐元涛
                                      20221130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交警大队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二、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首先来看看停车设施的重要性。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汽车库、修车库等。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1、针对其第一点:
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的关键词是“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法条并不涉及这些“地方”的产权归属以及是否收费。
物业公司允许快递(外卖)机动车、搬家公司机动车、物流电商机动车等社会机动车通行并不违法。
物业公司允许其它社会车辆使用其自有车位或者开发商车位,并收费,并不违法。
物业公司允许其它社会车辆使用业主的长期闲置车位或者因业主白天上班而暂时空闲车位,是否收费?收费如何分配?是否产生纠纷?受其它法律关系调整,与本案无关。
因此,案涉车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19条规定的“道路”。
B、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该法条明确了案涉车库属于“停车场”。
再依据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按照被告的意思:即使案涉车库禁止所有社会机动车通行。案涉车库也属于被告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C、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因此,对于案涉车库,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被告应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在2018年4月12日之后,被告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2、针对其第二点:参考上述内容,不再赘述。只是个人想知道究竟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告从头至尾未参与停车场(案涉车库)的监管。
                                   原告:徐元涛
                                      20221130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2-11-28 12:11
关于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该法条表明案涉车库也可属于“停车场”。

发表于 2022-12-1 0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篇大论的,都没耐心看,结果你们官司打赢了没有

发表于 2022-12-1 0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柳村人 发表于 2022-11-16 07:33
为徐先生点赞为了小区的利益勇于发起多个诉讼,如此担当、作为、法律意识,值得我们尊重!小区有这样的好业 ...

不仅有担当,负责,还是位有责任心的人

发表于 2022-12-1 0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2-1 0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但我想,该是谁的就是谁的才是正确的。God to God, Caesar to Caesar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2-11-30 21:58
关于交警大队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1、     微型车位【以 ...

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城[2015]129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5.9.1.6   制定居住(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错时共享利用停车位的措施”,被告这种“禁止所有社会机动车通行案涉车库”的想法和思路,明显违背国家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住建局起诉状的补充问题、补充诉讼请求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二、补充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We2取值5.1米进行合法性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We2取值5.1米违法,因这种背靠背车位,车辆纵向间距只有0.6米,与《防火规范》条款6.0.16相冲突和矛盾(当其中一辆或者两个车辆的车宽大于1.8米时),无法满足纵向防火间距0.7米。
三、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1、针对其第一点:
A、2019年4月23日以后,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被告对于案涉车库的监管暂不涉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是否涉及“备案抽查”?需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但一定涉及到“消防安全检查”。
因案涉车库客观上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我不断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多次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故在消防监管方面,被告是适格的被告。
B、案涉车库和车位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存在其它诸多问题(详见起诉状)。我不断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多次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B、《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第27条;D、《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故在房地产监管和建筑监管方面,被告也是适格的被告。
2、针对其第二点中的1:关于车间距、车柱距问题,这里不仅要对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还要对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但都不达标,详见起诉状,不再赘述。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0.6 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针对其第二点中的2:案涉车库既可归类于《防火规范》2.0.1汽车库,也可归类于2.0.3停车场(并不单指露天场地,还包括了构筑物,案涉车库也属于构筑物)。另外,纵观整个《防火规范》及其条文说明,可以得知:地下车库的消防防火标准、要求比露天停车场要高,因一旦发生火灾,地下车库的消防救援难度比露天停车场要大得多,所以露天停车场的车组间距6米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地下车库的车组间距只能是大于或者等于6米。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该法条表明案涉车库也可属于“停车场”。
4、针对其第三点:详见起诉状,不再赘述。
                                   原告:徐元涛
                                      20221201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1、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防火规范》条款3.0.1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火灾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别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据统计,一般汽车库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B、补充完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1的理由: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明显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0.1要求从严执行的33.3平方米/辆相冲突和矛盾。

发表于 2022-12-3 0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是把这个平台当优盘来储存资料了太详细了,应该是律师什么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存在的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行初127号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4、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防火规范》条款3.0.1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火灾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别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据统计,一般汽车库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1、针对其第一点:2021年04月28日和2022年08月08日,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受理编号:202104281143和受理编号:202208081798。并多次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
2、针对其第二点:被告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该车库、车位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客观事实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一直都在那里。原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1.84+0.7=2.54>2.4米和1.84+0.6=2.44>2.4米,足以推翻规划审核和规划验收、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之前机械车位钢柱净距不足7.2米,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后来按照被告要求即使整改到7.2米,仍然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
仅仅《公开答复》中被告承认的一系列问题,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该车库、车位所谓的各种《规划设计合格》、《验收合格》是不合格的。起诉状中还例举有大量不符合规范的问题,但被告拒不承认和拒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3、针对其第三点: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对车位的宽度、长度、面积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其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一)、(二)和(三):“停车场面积”、“停车位数量”只是其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四):
A、   被告必须提供1083#车位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具体数据以及具体计算过程。
B、   建标128-2010《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25条,非常明确规定了“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C、   GBT 51149-2016住建部质监局《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没有选择“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D、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
综上所述,案涉车库的车位存在间距、宽度等问题,属于被告审批、验收范围。
4、针对其第四点:
      A、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全文未提及“微型车”或“微型车车位”。
另外补充一点:微型车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
      B、案涉车库的小型车车位总体数量是否符合《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配建指标的规定,见附录二第7条。被告需要提供案涉小区所有不同住宅面积对应车位数的详细清单及其它,最后汇总来比较整个小区应有小型车车位数量和实有小型车车位数量。
      C、《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机械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D、《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配建“机械车位”】。
5、针对其第五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中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被告答辩状完全回避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未予答辩。
                                   原告:徐元涛
                                      20221205

发表于 2022-12-8 0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个职能部门遇到高手了,平时糊弄老百姓,和稀泥,现在终于有人拿着正义之剑来处理了,让我们为其摇旗呐喊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1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21206一审庭审结束后的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  诉状没有重点突出“占用防火间距”这个核心,从而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这几个法条的巨大威力。
二、  建议一定要紧紧围绕“占用防火间距”这个核心,并突出、强调这个核心,包括各个规范关于建筑面积的规定【新发现的《防火规范》3.0.1,33.3平方米;《城市停车规划规范》2.0.10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m,总宽度为2.0m】和车库的其它问题点都要围绕这个核心展开。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60条就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前表述的“不符合《防火规范》车柱距、车间距”,虽然和“占用防火间距”是同一事物,但和上述可以强制执行的法条的契合度上差了点意思。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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