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行初127号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4、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防火规范》条款3.0.1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火灾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别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据统计,一般汽车库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1、针对其第一点:2021年04月28日和2022年08月08日,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受理编号:202104281143和受理编号:202208081798。并多次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
2、针对其第二点:被告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该车库、车位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客观事实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一直都在那里。原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1.84+0.7=2.54>2.4米和1.84+0.6=2.44>2.4米,足以推翻规划审核和规划验收、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之前机械车位钢柱净距不足7.2米,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后来按照被告要求即使整改到7.2米,仍然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
仅仅《公开答复》中被告承认的一系列问题,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该车库、车位所谓的各种《规划设计合格》、《验收合格》是不合格的。起诉状中还例举有大量不符合规范的问题,但被告拒不承认和拒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3、针对其第三点: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对车位的宽度、长度、面积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其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一)、(二)和(三):“停车场面积”、“停车位数量”只是其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四):
A、 被告必须提供1083#车位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具体数据以及具体计算过程。
B、 建标128-2010《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25条,非常明确规定了“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C、 GBT 51149-2016住建部质监局《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没有选择“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D、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
综上所述,案涉车库的车位存在间距、宽度等问题,属于被告审批、验收范围。
4、针对其第四点:
A、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全文未提及“微型车”或“微型车车位”。
另外补充一点:微型车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
B、案涉车库的小型车车位总体数量是否符合《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配建指标的规定,见附录二第7条。被告需要提供案涉小区所有不同住宅面积对应车位数的详细清单及其它,最后汇总来比较整个小区应有小型车车位数量和实有小型车车位数量。
C、《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机械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D、《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配建“机械车位”】。
5、针对其第五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中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被告答辩状完全回避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未予答辩。
原告:徐元涛
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