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成都室内某剧本杀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所从事的行业有了具体的法规条文可参照是好事,所以我也尤为关注办法的出台。 对于对于该办法本人总体上是十分支持的,尤其是其中有关版权保护和鼓励优秀原创剧本的内容对行业的发展我很看好,只是有几条细则还有一点疑问。
首先是第四章第四条十小则中“表演方式恐怖”在具体实施时会如何定义,因为目前大部分的剧本中会带有部分恐怖元素,密室逃脱尤甚。希望执行时不要一刀切。
其次关于第三章第八条中“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想知道商业公寓是否也算在居民楼的范畴,在之前已经设立在居民楼中的经营场所如需搬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最后该办法将剧本杀和密室逃脱同意划分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但二者从人员规模到经营业态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希望日后法规能更加完善将二者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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