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母系巴中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年因被确诊为侵袭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晚期,先后在德阳市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按照医生要求,接受了“利妥昔单抗”和“奥布替尼”治疗,这两种药都是医保乙类药品。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5号)规定,利妥昔单抗为高值药品,适用病种为:弥漫大B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滤泡型中央型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奥布替尼为单行支付药品,适应病种为:套细胞淋巴瘤。
我岳母被确诊的“侵袭性B细胞淋巴瘤”类型属于“弥漫大B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系“套细胞淋巴瘤”的一种。按照医嘱使用“利妥昔单抗”和“奥布替尼”治疗,符合政策要求的药品适应症,为何医保仍不予报销?
比如我们在华西住院治疗花费32892万,医保报销仅2017元,连零头都不到,整体报销比例不到7%,这合理吗?后续还要治疗很多次,逼人因病返贫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