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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政务信息发布会对海天云鼎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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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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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13 00:22
处理开发商是正确的,但是三年时间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干什么,难道这些人渎职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购房户的权宜就应该让这些公职人员贱踏吗?

发表于 2014-4-2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了房子的怎么办呀

发表于 2014-4-2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4-4-1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那是那些购房者一辈子的辛苦钱!!

发表于 2014-4-1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揪出后面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4-4-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法有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爱1234567 发表于 2014-4-12 2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房子还会不会继续修啊,那买房子的咋办

笔者认为:房子仍然要继续修,原买房子的合同由政府履行,不会让购房户遭受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码旧一码,先处理好事情再说。有贪必查,伸手必被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3 18:39
查贪腐是关键!开发商和监管部门都该罚!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发布会持续了仅七分钟时间左右,南部新闻直播了的,就发布了这些情况。后续的事就不知道了哈?静观其变!

发表于 2014-4-1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是跑题,哎,仅仅处罚开发商有用吗?

发表于 2014-4-1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无错。

发表于 2014-4-12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没收并处罚款就行了吗?难道没收后的建筑物就符合城市控制性详规了?难道没收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等都符合南部县及南充市的强标了吗?难道县委政府是要为此建筑物量身订做一套容积率8.7,建筑密度45%、建筑间距几米的规划设计条件吗?但愿并非如此!
法律不能打折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不能空谈,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应是实话而不是笑话!不能因为严格执法可能面临一系列执法风险就绕道走,打折扣,如果不能迎难而上,而是拈轻怕重,阉割法律,政府也必然被认为是阉割的政府,城市治理必将功亏一篑,后患无穷!
话虽言重,人虽势微,但兼听则明,望大人们也好、公仆们也好,好自为之!

发表于 2014-4-1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爱1234567 发表于 2014-4-12 2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亲,拆除,你知道对我们购房的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吗?挣了一辈子,好不容易,现在又这样,请你设身处地为我 ...

该遭,搞都没搞清楚你就下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2 21:13
能落到实处不?

发表于 2014-4-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4-12 06: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政府信息发布会只有10%罚款,并没有没收、拆除---?

亲,拆除,你知道对我们购房的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吗?挣了一辈子,好不容易,现在又这样,请你设身处地为我们想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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