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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政务信息发布会对海天云鼎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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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8:38 |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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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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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4-11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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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8:44 |
依法顶格处罚,望落实在行动上!

发表于 2014-4-11 19:48 |
严厉惩戒相关责任人,揪出幕后贪官!

发表于 2014-4-11 21:36 |
按法律办事最好,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4-4-12 00:00 |
海天云鼎拆迁和购房业主请加QQ群127860827

发表于 2014-4-12 07: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相关部门早干嘛去了?可以没收但不建议拆,拆了损失更大,受害的是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09:04 |
肯定不会拆。拆了损失太大,民怨会沸腾。原签订的还房或购房合同依然有效,政府会进一步完善、落实,群众利益绝对要维护!

发表于 2014-4-12 10:21 |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4-12 09: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肯定不会拆。拆了损失太大,民怨会沸腾。原签订的还房或购房合同依然有效,政府会进一步完善、落实,群众利 ...

其实这个楼盘到底有哪些纠纷?涉及哪几方的利益?这些都不了解,所以现在还不能盲目下结论
发表于 2014-4-12 11:52 |
相关部门早干嘛去了?可以没收但不建议拆,拆了损失更大,受害的是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2:02 |
gzcs 发表于 2014-4-12 06: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政府信息发布会只有10%罚款,并没有没收、拆除---?

我参加了发布会的,亲自听见"没收"二字!

发表于 2014-4-12 16:36 |
gzcs 发表于 2014-4-12 14: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项目是在南部县政府(董事团)多年关怀默示下建成;老百姓揭露其违法违规,总不能左口袋掏罚钱、右口袋收 ...

这句话说的好!

发表于 2014-4-12 16:40 |
比起没收和罚款,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有法必依,依法行事!政府部门不要在事情最后确实盖不住的时候才来掩耳盗铃!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4-12 16:59 |
依法处理好,一要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利,也要保证法律的公正。
本帖最后由 西部教师 于 2014-4-12 18:24 编辑

发表于 2014-4-12 17:07 |
      根据该条款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既然没收了,就是不能拆除。
本帖最后由 迷途的鹅鹅 于 2014-4-12 17:11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7:27 |
拆除是不可能的,政府已经明确了。拆除也是下下策,老百姓的钱钱就会付诸东流,造成社会不稳定,矛盾尖锐、甚至上升。已经依法顶格处罚了,后续的事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形解决就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9:56 |
gzcs 发表于 2014-4-12 17: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台戏演得真好;安撫受骗的购房者;渎职犯罪违法责任人(该项目董事团南部县政府)就不用追究法律责任了 ...

观点、看法各有不同是正常的,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依法办事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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