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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0

[群众呼声] 请公安局陈局长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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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7 16:14
明眼人一看所有回复,就知道谁是谁非,谁最没素质?

发表于 2015-1-1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的警察政府都可以相信的话,哎。。。。。我就是一生最痛苦的经历

发表于 2015-1-1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20.200.x 发表于 2015-1-17 16:06
请陈局长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人民有权监督。公开视频,就一目了然啦!

“”“”我私自强行闯到你老婆正在睡的床上去,然后你老婆急忙穿裤头,我去按住不让穿,你老婆顺势滚到床上将我的大腿根部抱住不放耍无赖。然后,我告你老婆对我大腿根部有抓扯,你觉得是谁过份了呢?“”“”。。。。。

这种视频公开不好吧,,,

即使你同意,你家人知道吗?

发表于 2015-1-1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32.77.x 发表于 2015-1-17 16:14
明眼人一看所有回复,就知道谁是谁非,谁最没素质?

“”“”我私自强行闯到你老婆正在睡的床上去,然后你老婆急忙穿裤头,我去按住不让穿,你老婆顺势滚到床上将我的大腿根部抱住不放耍无赖。然后,我告你老婆对我大腿根部有抓扯,你觉得是谁过份了呢?“”“”。。。。。

这种视频公开不好吧,,,

即使你同意,你家人知道吗?


有种你敢站出来吗?敢 公布联系方式吗?敢约吗? 我们去对薄公堂?
你敢让自己父母当靶子,你为什么苟且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8 10:49
唉!又一官官相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8 10:50
找公安部嘛,不能说人民警察辛苦了就能以功抵过,不然周永康也不用伏法了

发表于 2015-1-1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里的   四川手机网友,我是律师,友情提示一 下:
我读书多,不骗你。 黑警察,黑政府,可以抓你的,无凭无据,小心被审,我是律师也不会管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8 20:50
哎!居然利用如此低劣之人来网上绞,难道就找不到一人才。

发表于 2015-1-18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硬闯别个工地的受点皮外伤马上威胁勒索别个给几万,这盘三老太打了民工,还贼喊捉贼,请问通江政府,陈局长怎么没有保护广大农民工,这些老的,全是畜牧局下面老年协会枪手,倚老卖老。强烈要求查封老年协会,将三老太严审,抓出幕后真凶,严惩。。。。。。。。。。。。

发表于 2015-1-19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陈局长为农民工和时代广场项目做主,要求畜牧局赔偿时代广场地皮连本带利的地皮钱,和农民工医治的药费,去查封畜牧局下面闹事,专业老年协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7:54
现在居然还有网托???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8:07
看来,还真有人慌了,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

发表于 2015-1-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经济问题处理不好,维权乱来也是违法,有公安局啥事。一天拿这个问题炒,多大点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8:42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9:43
你公安局如果站在公正立场,不为了开发商欺负老百姓,会炒你吗?那么长时间沒炒你,你是不是为了开发商,与开发商串通一气,想吓唬,威胁那几个维权积极的老人???
发表于 2015-1-1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说话,何来威胁?老太低血压都可以这么炒作,农民工现在在医院,县委,政府是否该去看望?现在不是提倡保护农民工吗?不管你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你打伤别人就应该追究起法律责任。三老太打农民工,不要说低血压就莫混过关,公安局应该公正对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凶手绳之以法。。。。以示公安局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0:29
通江的警察现在是放着小偷不抓,坏人不管,把老百姓一天待达欺负。要你们那警察有个锤子用。你们敢向全县人民公布下今年一共抓了几个小偷吗?现在六路车上的小偷就是你们公安局供起的嘛,亏良心不哦?说话做事就是土匪的节奏。黄天在上,厚土在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啊?不要以为没人管得了你们,善恶轮回总有报应。你几爷子就等到起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0:30
通江的警察现在是放着小偷不抓,坏人不管,把老百姓一天待达欺负。要你们那警察有个锤子用。你们敢向全县人民公布下今年一共抓了几个小偷吗?现在六路车上的小偷就是你们公安局供起的嘛,亏良心不哦?说话做事就是土匪的节奏。黄天在上,厚土在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啊?不要以为没人管得了你们,善恶轮回总有报应。你几爷子就等到起嘛。

发表于 2015-1-1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谣可耻。 不传谣,不信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发表于 2015-1-1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谣可耻。 不传谣,不信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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