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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第一时间] 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公开给省长信箱的《回复》,接受社会监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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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相信,代丽华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资政策法律依据充分,又有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摆在那里,只要到了省级政府机关,无论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如何活动,都没有用,会很快、很容易得到解决。对于这一点,我一直充满了信心!到底如何,请网友们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穿双星的卫青        
发表于 2013-4-20 15:30


不错!不错!不错!
        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事厅复查被活动,一夜变卦,反而帮忙添加借口

      2009年1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临下班时间),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们,经调查核实,应当给代丽华继续执行教师工资,调入时应当核定基础职务工资86.00元,与达州人事局李科长等人所核一致,并邀我们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省人事厅却一夜变卦,没等我们去,第二天(2009年1月20日)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川人信复【2009】1号《意见》,不知是谁在深更半夜“办公”?不知是什么东西使其变卦?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

      我曾去省人事厅,要求解释省人事厅《意见》、并说明理由。被告知,是根据派人到万源市调查了解得到的证据做出的处理意见。可我们一再要求出示证据,至今四川省人事厅也未能出示任何证据。在我当面拿出聘用合同、证据、有关政策法律依据之后,省人事厅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是万源人事局当时的错误,并说他们曾经问过万源人事局,为什么1992年聘任合同到期后,没有给代丽华办理续聘手续?(万源市人事局)回答:当时万源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并说,意见已经作出,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找上级机关撤销。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给省长的回复中承认:“达州人事局、万源人事局先后于2008年11月9日、11月21日两次到省人事厅汇报……2009年1月6日省人事厅、达州人事局到我市实地调查”; 而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给我打电话,承认工资错误却是在2009年1月19日下午17时临下班时间;省人事厅作出《意见》是在2009年1月20日。充分说明,作出《意见》之前几个小时,四川省人事厅并没有采信“到万源调查得到的证据”,那么,怎么会一夜变卦呢?是谁在深更半夜“调查”、“办公”?仅仅一个夜晚,又到万源市“调查”了吗?又“调查”到了什么“证据”?为什么至今不敢拿出来?与之前万源、达州人事局的借口相比,省人事厅《意见》中的借口又变了。虽然这些借口写在四川省人事厅的《意见》中,却是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相互串通捏造、提供的,不过由省人事厅代言而已。

      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中的借口如下:“经查,1992年3月后,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你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当时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也无有关部门对该校下达的人员编制。根据《国发(1986)27号和人职发【1991】11号有关规定……。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因在当时缺乏定编定员的客观依据,没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必备条件,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不得不停止。鉴于上述情况,你在1993年工改中,应属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万源市人事局可以按照《达州地区口头解答意见》为你套改工资”。乍一看,好像理由很充足,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政策依据”。但稍加思考就会发现,满篇都是编造的谎言!

      该《意见》只说没有少核四级工资,却未讲如何核定,根据什么核定。

      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面前,他们怎能审查为未聘任?到底是眼花了,还是心花了?难道就因为万源人事局等单位的失职、渎职,就能否认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的存在吗?根据法律效力原则,省人事厅《意见》无论找再多的借口,都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不能违反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2005年才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还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听说过有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然后以自己没有做好某项准备工作,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吗?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自从我国首次实行以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各行其是,万源县粮食局有权停止吗?就算停止,在1992年3月,能把代丽华在1989年3月已经评聘的教师职务、2005年再次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停止掉吗?

      “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能成为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理由吗?根据川工改办(1986)30号一条、二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的成建制的成人教育学校(独立建制的班),均从1985年7月1日起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教师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除劳人薪【1985】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凡是1984年底以前编制、工资关系在普通中小学,现仍担任农民教育专职干部、教师、区乡教育专职干部,也可以列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之规定,代丽华是1981年转正,1984年底以前编制、工资关系在普通中小学,1987年才调入万源粮食职工学校担任专职教师的正式教师,即使她在机关、社会团体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也应该拿中小学教师工资,何况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不是独立建制的班级,也不是机关,而是正规的成人学校。该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都是按中小学校工资制度执行的,为何唯独对代丽华这个正式教师执行双重标准?

      代丽华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是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岗位上,由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由万源县粮食局长聘任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任符合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

      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2条、3条规定,对首次评聘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只有验收合格,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必须具备了这几个前提条件,专业技术职务才能转入经常性评聘。关于做好设岗工作,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等情况,并以此为根据,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岗位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所以,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不仅不能成为所谓的“粮食局停止”的理由,反而是代丽华的教师职务聘任合法有效的政策依据。若代丽华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都没有安排好,不作数,那么该校、万源粮食局、乃至万源县的首次聘任工作,就无法验收合格,又如何能转入经常性评聘?

      原达川地区人事局的《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是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9项断章取义后得出的,更不能成为偷偷去掉代丽华的教师工资的理由。适用该条意见,给代丽华(教师)实行职员工资,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违反了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条规定的改革原则,背离了85工改以来一直实行的按照实际职务确定相应职务工资的政策。

      至于“定编定员”、“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设岗受到编制和工资总额制约”、“该校缺乏定编定员依据” 等一系列说词,更是强词夺理。这些工作,原本在85工改前后,就应当由人事职改部门完成;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后又再次布置;在首次评聘验收过程中(1991年前后)又多次强调必须进行完善、纠正、调整,并被作为首次评聘验收合格的必备条件,万源人事局等单位怎能一再失职、渎职,并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代丽华承担?根据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各单位在完成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职改办)验收合格后,持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聘任文件,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或不增资等情况,填写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一式五份,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之规定,代丽华只要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履行了教师职责,就应当拿教师工资,其他问题不是代丽华应当考虑的,而是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况且,首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并不针对具体单位和个人;首次评聘中,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也没有指标限制。

      若该校真的不设小教岗位,那么,万源人事局为何要把代丽华调入该校?为何给她核定小学教师工资?为何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在该校教师岗位上给她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若当时该校真的没有设置教师岗位,代丽华调入该校之初、首次评聘技术职务后,以及首次评聘检查验收时,该校和人事职改部门就应当主动补办手续,为何一再失职?

      代丽华长期被作为教学骨干使用,担任班主任老师,从事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工作表现优异,符合续聘条件,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的过错在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我国首次评聘人员聘任到期后,万源市许多单位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我评聘的工程师也没有办理续聘手续,93工改都继续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何万源人事局只针对她一个人?为何对她实行双重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代丽华在万源粮食职工学校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该校是合法有效的。1994年代丽华与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之间,存在长期教师职务事实聘任合同关系,根据(93工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8项、9项,应当继续给她执行教师工资。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满篇存在错误。

      省人事厅有关人员知道该《意见》是错误的,害怕被揭穿,故意将复查意见强行说成复核意见,并自封为终结意见。该《意见》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之规定, 急不可耐地终结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权力在省人事厅的上级机关;省人事厅也无法事先知道我们将以什么事实理由投诉;再则,我们针对省人事厅《意见》所存在的错误进行申诉,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投诉。我们六次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撤销省人事厅的复查意见,中央多个部委也已经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重新解决。省人事厅意见不能终结中央部委的批复发函!不能终结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再说,该《意见》, 是在拒绝我们多次要求澄清事实真象、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并根据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档案、捏造的事实,错误适用工资政策作出的,是完全错误的。


       附:有关工资政策条文:
       中发【1985】9号改革方案三条(十一)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2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以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人职发【1991】11号3条:“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各单位在完成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职改办)验收合格后,持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聘任文件,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或不增资等情况,填写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一式五份,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四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93工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专业技术人员仍根据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同一单位中实行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分别按不同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8项:事业单位的纯行政人员,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9项: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另一种是少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可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对于管理人员中只评了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而没与工资挂钩的,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附:四川省人事厅《意见》


川人信复(2009)1号第1页_副本.jpg 川人信复(2009)1号第2页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裤裆        
发表于 2013-4-20 15:31


真的很有用,谢谢啦!
        谢谢您关注!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们评评,四川省人事厅的《意见》能成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理由”吗?能成为他们两度违反合同、克扣工资的借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混迹黑涯        
发表于 2013-4-20 15:52


支持一下吧!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事厅的《意见》,令人失望!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都是麒麟        
发表于 2013-4-20 15:54
楼主你太好了.........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瞧瞧哈哈瞧瞧        
发表于 2013-4-20 15:54
牛牛牛牛呀

        没有办法,都是被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省人事厅作出错误《意见》,又以该《意见》作为挡箭牌、保护伞,一再阻止代丽华的工资问题解决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四处活动,相互串通,捏造事实,编造借口,提供伪证,使四川省人事厅作出了错误的川人信复【2009】1号《意见》,然后又用该意见作为挡箭牌、保护伞,拒绝党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要求重新解决的批复发函,并用其作为法院不立案的借口,一再阻止代丽华的工资问题解决,让我们有理无处讲。

      我们是普通百姓,只想过平静安宁的寻常日子,并没有碍着他们,也没有招惹他们,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莫名其妙地多次克扣我们的工资?为何一次又一次地欺负我们平民百姓?为何千方百计对付我们,把我们当敌人?为何逼迫我们四处信访?为何非逼我们走进法院?为何让我们求告无门,逼着我们请求社会主持公道?这,到底是为什么?


      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却把工资问题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在我们身上,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们都对我说,“人事局要解决,是你们不让解决”。事实真相真的如此吗?我们在2005年12月28日,给万源市长、市委书记的第一封反映信中写到:“我们找组织反映的目的不是要追究谁搞错了的责任,只要求能够尽快纠正过来……参照小学教师同等同类条件其他教师现在的工资级别进行纠正……因工资错误,对我个人造成的损失,组织上可以看着办,我也不计较”;在2006年4月8日,给市长、市委书记的第二封信中写到:“我也无意追究谁是谁非,只要求问题得到解决,错了的工资得到纠正”。即使在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不断寻找借口,扯了七八年皮的情况下,我们也仅仅要求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法律,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将我们的通情达理、忍让,当着软弱可欺。他们故意把一个很简单的履行合同争议弄得越来越复杂,他们一步步使该争议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他们却一面继续掩盖真相,捏造事实、编造借口,欺骗糊弄上级组织和领导,拒绝纠正;一面对我们变本加厉地打击报复; 对于人民法院等骗不了的单位和人员,他们却摆出一付受害者的姿态,把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以博取偏坦和同情。


      自从四川省人事厅出了川人信复【2009】1号《意见》之后,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更是如获尚方宝剑,有恃无恐。对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的多次批复发函,理都不理,说什么“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对《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律,以及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他们根本不屑一顾,说什么“现在,那个还执行法律”; 对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的电话,他们根本不听,说什么我们只听四川省人事厅的;对我们要求解决工资问题的正当诉求,更是不予理睬,说什么“不解决,就是解决”。他们的唯一借口,又变成为:已经有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把工资问题不能解决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四川省人事厅。代丽华的教师工资是他们偷偷去掉的,难道不该他们纠正吗?代丽华的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是与他们签订、经他们批准签证的,难道不该由他们履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suo-yin.cn        
发表于 2013-4-22 19:58


关注一下了。

        谢谢您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友和媒体的建议下,我们于2013年2月28日,给四川省省长魏宏同志写信,反映了代丽华与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维权过程,很快就得到了省领导的关心和回应,欲知情况如何,敬请继续关注。附:给省长的申诉信

              
                                             请魏宏省长保护我们的基本人权!

魏宏省长:您好!

       因多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反映,都石沉大海。迫于无奈,采取这种方式,给您写信反映,请原谅!请魏宏省长保护我们的基本人权!
       问题。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该校任教至今,当了一辈子教师。  1989年3月,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方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被作为教学骨干任用,教最难教的课程,当最难管理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应当视为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双方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居然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串通捏造事实证据、随口编造工资政策掩盖事实真象,肆意侵害代丽华的劳动权益。
       协商情况。我们于2005年开始找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请求他们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劳动法律解决工资问题,万源市人事局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多次随口编造政策,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扯皮,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达州人事局处理、四川省人事厅复查情况。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四处活动,上下串通,捏造证据,制造假象,混淆是非,他们自己不解决,还竭力阻止其他单位解决。
       在达州市人事局处理时,工资科长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在四川省人事厅复查中,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已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就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面前,却被说成未聘专业技术职务。
       我曾七上北京、九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申诉,七趟成都八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市长的多次关心和批示,得到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也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的,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市长、市委书记也管不了;对中央的批复,他们也根本不予理睬,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却一再对我们说,不服,到中央、国务院去告啊!去向法院起诉啊!
       诉讼情况。当我们在中央多个部委工作人员的一再建议下真的起诉时,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又通过行政权力、上下关系、权权、权钱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四处活动,千方百计干涉司法,阻止法院立案。经过三次起诉、两次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申诉,至今连案都立不上。法院让我们找人事部门解决。
       不久前,我又拿着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和两个聘用合同去找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局长、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工资科长、仲裁委负责人,他们还是拒绝解决,又让我去找法院和四川省人事厅。我问:难道你们自己鉴证过的聘用合同也不遵守吗?依法签订的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可是受到《宪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保护的,难道你们也可以随意违反?得到的回答却是:现在哪个还执行法律!我们是有理无处讲!请四川省省长魏宏同志为您治下的百姓主持公道!谢谢!
                                                                                                                                                         代丽华的丈夫:陈 荣
                                                                                                                                                              2013年2月2日
   附件:证据、证据说明见麻辣论坛>群众呼声>请魏宏省长保护我们的基本人权!

   该文附件:主要证据(见扫描件)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主要证据说明:
      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6.工资套改花名册,7.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至今拿着管理人员工资。

89年聘任书.jpg 聘用合同书.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jpg 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_副本.jpg 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_副本.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1.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2_副本_副本.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3_副本_副本.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5_副本_副本.jpg 粮校88年11月工资表_副本.jpg 粮校93套改化名册1页_副本_副本.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_副本.jpg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26 19:44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事厅为何如此作为?

发表于 2013-4-2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4-26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服234从组织决定,大难当23443前官位不要紧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chco1983090919        
发表于 2013-4-26 21:12
关注!


        谢您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四川省省长的回复,
                  欲知他们又如何捏造事实、编造借口,请网友们关注

      网友们已经知道,自从2005年工资问题发现后,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已经通过捏造事实,曲解编造工资政策,寻找了几十个借口。被迫请求书面协商后,万源人事局的先后三个书面回复,仍然不改随口编造借口的毛病,前次不行,下次再编,根本不管白纸黑字,甚至前后矛盾。他们还通过四处活动,让达州人事局有关人员,一字不落、照搬万源人事局《再次回复》的相应条款;让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为自己再次编造的借口代言。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次给省长的回复,又是如何编造借口的?编造了多少借口?请网友们继续关注!

      附:              万源市人事局《给四川省长的回复》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荣反映代丽华工资有误问题的情况回复 省长信箱办:你办转来的由我市陈荣写给魏宏省长反映其妻代丽华工资有误的来信收悉,随即我局同市粮食局、粮食职工学校取得了联系,要求他们做好陈荣及代丽华的政策解释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代丽华同志,女,生于19571月,高中文化,19768月参工在新疆农二师二十三团值班连;19776月至19878月在新疆农二师二十三团、二十二团任小学教师;19879月调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至今。1989327经原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小学一级教师。  2005年底,其丈夫陈荣就其工资问题曾先后多次到我局反映,提出:"1.代丽华同志的工资在87年从新疆建设兵团调回四川时,原万源县劳动人事局在核定工资时就出现了错误,导致工资低了几级。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代丽华是小学一级教师,但未按小学一级教师套改工资,而按管理人员套改工资,工资又套低了很多"。对此,我局曾多次对其做了政策解释工作。  万源县粮校1979年成立时,系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根据川职改(87072号文件规定,可评聘中小学教师。1989年以来,因粮校同万福技校、四川文理学院、西华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等学校联办,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一)款2项和国发(198627号第六条,关于聘任和任命之规定,代丽华19923月聘任小教一级聘任期已满,且粮食局和粮校对粮校所有人员均未续聘,因此,代丽华的专业技术职务就不能与工资挂钩。根据8"事业单位中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未聘任的人员,可按职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和《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38条:"这次工改以1994317的现任职务和职务工资为准套改新工资"之规定。鉴于粮校的级别和94317的基础职务工资,经达川地区人事局审批同意,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当时代丽华按五级职员(科员)套改工资。按川人发[1994]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由于代丽华执行的是职员工资,只能享受非教师10%的补贴,按《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第40条规定,继续执行教龄津贴7.00元(教龄10年至20年的为7.00元)。2001年后,粮食局对原已取得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即经济、统计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具了聘用文件,其职称与工资挂钩。由于代丽华一直是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没有转聘或确认为技工学校的理论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因此她的工资不能与专业技术职务挂钩,一直保持职员工资至今。 陈荣同志对我局的解释不服,又三次书面上访到我局,我局于200631620061013200772分别三次书面回复了代丽华本人。陈荣对我局的回复不服,又到达州市人事局上访。对此达州市人事局2008年先后两次到我市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 2008年9月26日达州市人事局以《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的回复》(达市人函[2008]9号文件)书面回复了陈荣同志,认为代丽华的工资没有错定的情况。 陈荣同志对此回复依然不服,再次向省人事厅申诉。 2008年达州市人事局、万源市人事局先后于11921日两次就陈荣反映的问题专程到省人事厅汇报情况。 2009年元月6日省人事厅与达州市人事局就陈荣反映的问题到我市进行实地调查。 2009年1月20日省人事厅以川人信复[2009]1号文件就陈荣反映的问题书面复核了代丽华本人:1、经核查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的问题;2代丽华在1993年工改中,应属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万源市人事局可以按照《达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口头解答意见》为其套改工资。并在回复中指出: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20121月,代丽华同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我局于20123月按照川人发〔200648号和组织部万组干函〔20088号文件精神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万人社退〔2012113号)。由于在职时享受的非教师10%,因此,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非教师10%未计入退休费。陈荣及代丽华对省上的终结意见及我们办理的退休依然不服今年以来,多次到我局缠访,我局亦做到了热情接待,并做了大量政策解释工作,但他们仍然不服,继续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我局又同组织部、纪委、公安局、粮食局、粮食职工学校等部门及单位联系,请求联合做好解释工作。 2013年3月7日
                                                                                                                                               2013年3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四川省省长的回复,从头至尾都是谎言!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于2013年3月中旬获悉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省长的回复(简称《给省长回复》),在2013年4月8日  以《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一文,对万源人事局的回复进行了申诉。申诉全文如下。



                                                 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

省长,您好!

      获悉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再次申诉如下:

      该《回复》,故意隐瞒了1989年我被聘一级教师职务等大量关键事实,满篇都是故意捏造的谎言。

       1994年万源人事局、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万源粮食局违反聘任合同,把我已经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补签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他们仍然不履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义务,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联办,应按技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编造的。 2005年聘用合同上的公章是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属于中初等成人学校。根据国工改(1985)59号、《教师法》第九章规定,应当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该借口是他们在2006年10月13日《再次回复》中才编造的;2006年3月16日《回复》中的借口还是:“粮校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派一两个人到万福技校去上几天课,就改按技校设置岗位?后来,又进行职工岗位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又改回中小学教师岗位吗?岗位设置可以随意改变吗?我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与吴书平等人编造的“联办”时间同在1989年,当时他们为何不给我直接评聘技校教师职务?根据人职发【1991】11号,‘哪里评哪里有效’的政策,我在该校评聘教师职务,在该校教师岗位是有效的,不需要转聘。

      “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也是捏造的。当时该校只有我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根本不存在“均未”之说。其他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技术职称、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就应该实行管理人员工资;而我是1981年转正的正式教师,是该校当时唯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我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1994年3月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应当继续执行教师工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我长期担任班主任老师,从事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工作表现优异,符合续聘条件,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的过错在用人方,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

      根据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条、三条,川人发【1994】7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条(二)款1项、2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8项、9项之规定,实行哪种工资制度,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管聘、还是未聘,都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当时仍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试用期满仍未聘任的,都必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只有纯行政管理人员,才实行职员工资。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9项指出:“对于管理人员中只评了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而没与工资挂钩的,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达川地区人事局的《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遗漏了“管理人员中”的范围限制,把只能适用于管理人员的政策擅自扩大到了所有人员,存在断章取义的错误,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是无效的。该借口是后来编造的。

      1987年9月,我调万源前11类基础职务工资:108.00元,根据劳人薪 【1987】24号二条1款 ,劳人薪【1985】20号《具体规定》二条(二)款规定的11类工资区系数13.04%,应核定为94.50元。万源人事局在《回复》中用42.43%,在《再次回复》中又用13.04%和15%两个系数,三次回复,系数不同,折算方法各异,却结果一致(68.00元),纯属胡编乱造。并用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档案掩盖事实真相。达州人事局、省人事厅在已经与我们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活动、突然变卦。我们六次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撤销省人事厅的复查意见,中央多个部委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过,省人事厅复查意见不能终结中央部委的批复发函、不能终结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无论找什么借口,依法签订的合同都必须履行。2008年3月达州人事局通知给我套教师工资;2007年以来先后5批给该校人员解决教师工资,才调入的、不该拿的都解决了,却就是不给我解决,始终借口等工资问题解决时一并解决。最后却又违背“一并解决”的承诺,丝毫问题没有解决,就强行给我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再次克扣工资。

      2005年的聘用合同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他们为何也不履行?

      请求省政府公开举行听证会,当面澄清事实真相,以便早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纠正三级法院不受理的枉法裁定,由法院受理、异地公开审理该案。
                                                                                                                          申诉人:代丽华  
                                                                                                                          2013年4月6日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27 16:11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han760        
发表于 2013-4-20 14:08
呵呵,好帖,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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