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件“老师打伤学生”的新闻在媒体上传播、发酵,让教师的形象从桃李芬芳一下变为了洪水猛兽,媒体是这样的播送的: 据当事的学生说,当天上课的时候,他无心学习,就趴在桌子上看到其它地方出神,老师发现了他没听讲,就“吼”(原话)了他。他不予理会,依然没听讲,于是老师就将他带到了办公室,“一进办公室,老师就给了我一耳光,我不服气,就和老师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老师用钢化玻璃杯子、桌子、椅子猛击我的头部和腿部,眼睛给打青了,脸上、腿上都给打伤了”。于是,其母亲找到了学校,要学校给个说法。学校说,除了对该学生进行了治疗、给予补偿外,还对当事的老师进行了处理。处理的内容为三条,一,取消该教师当年“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二,取消该教师当年的积效奖,进行了经济惩罚。三,给予该教师以留校察看的处分。事后,该教师也对该生进行了道歉。在家长与学校的协商中,该学生的母亲提出了赔偿二十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学校认为数额太大了,没有答应,于是就没有达成协议。 在以上的报导中我隐隐约约地看到了这么一些推理:一,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均只有该学生单方面的说辞,没看到当事教师的只言片语,就当是默认。于是,责任就这么轻松地认定下来了。二,于是,整个事件中,该教师应负百分之百的责任就顺理成章了。三,既然该教师应该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家长提出赔偿二十万元的要求也是合符情理的。四,学校认为赔偿的额度太大,其根本的目的就是推卸责任,不想赔偿,从而为该教师推脱罪责。五,现在该学生拒绝上学和与人沟通,学校应该为此而承担一切严重后果。有媒体为证,逃是逃不掉的。 但是,我要问一句:事情果真是如此吗?优秀教师的评选、认定是开玩笑的吗?现实中的教师有可能如此不讲理,如此凶残吗? 我相信,论坛中不只是曾经和正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稍微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给予正确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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