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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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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屋被占。

       7月底,有位从广东回来的论坛朋友,一次聚会时,给我们讲了件自己碰到的离奇的事。
         这位陈姓网友长年在外地工作,在南充有套空余的房子想要卖掉。四月初,他在房屋附近街区找了家房产中介公司,并应中介公司的要求,为了方便客户看房,将房屋钥匙交给他们。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背景,此时,他没有签署任何让度、授权、委托合同。中介很快找到了买家,愿意以他提出的价格成交。但买家提出一个条件,称自己需要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后,才能付全款。考虑到可能的麻烦,他拒绝了这笔交易。
        然而,奇葩的事随后就发生了。
       六月,他发现他家房屋的锁被换了。此前的买主,居~然~住~~进~去~了!
       发生了什么事?
    他向中介了解,中介称对方出价合适,已经出了二十万五千前款,所以搬了进去。可是陈姓网友此前并没有答应卖给他们啊?他当然就不干了,跟中介吵了起来,要求中介叫人搬离,把房屋还给自己。此后接近俩月时间里,几乎每周他都跟中介谈,可中介置之不理,只是一味要求他跟对方签售房合同,收取定金,完成交易。这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烦恼。

二、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

       听了他的讲述,咱都觉得不可思议,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慎重起见,反复问他,到底有没有与人签合同协议什么的,他说完全没有。之所以发生这种事,可能的原因就在于,中介想要挣中介费,违规进行了操作,强行占据他的房屋,想最终逼他就范。
       他邀请我一起去与中介谈谈,看有没有协商解决此事的可能。这引起了我的兴趣,于是答应了。
       他找的中介,是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石油南路店,经办人是一位张姓女士,她是石油南路店的法人。我们在一家茶坊约她协商。通过她的讲述,确认了陈姓网友所述属实。陈姓网友的确没有与中介签立任何委托文件、法律文书。也没有任何支持她主张的证据掌握在她手中。她已经与买方签了某种形式的合同,对方向她支付了二十万零五千的首付款,所以拒绝搬离。惊奇之余,咱们告诉她,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应法规,如果再这样无理取闹下去,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她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动员对方搬离非法侵占的房屋,避免事件往不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这些话似乎对她不起任何作用。她先是强调对方是七十多岁的老人,身体有病行动不便,不愿搬出。后来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两个,要么租,要么卖,别无他途。在清楚陈姓网友的意愿后,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还数次发出威胁短信,很是嚣张。
      眼看讲数失败,咱们只好打110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分别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后,也觉得离奇。问她要文件证据,她什么都拿不出来。当咱们向警方要求立案时,警察认为此事为经济纠纷,还是协商解决的好,解决不了可到法院起诉。当时只是记录了事件以及双方的个人信息,没有给予立案。

三、维权途径的探讨

       一个人的财产,被人这样公然非法侵占,事实如此清楚,本来以为是很容易解决的事,没想到还有点棘手。咱们不免有些沮丧,沮丧之余,还是得想办法。咱们分析了半天,制订出一个流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总有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咱们列出了要找的部门的次序: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法院……同时向能源部门提出要求,要求暂停水电气(此前已要求过)。

四、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及南充市房管局

      中介的行业协会是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它在市政新区房管局一楼办公。咱们要求协会处理中介的违法交易行为,协会派了个工作人员来记录,问了半天,了解了双方的意愿,最后告诉咱们,他们只能协调此事,没有办法实际解决。
      这个……好吧,咱们去找下一个部门。
     中介的管理机构是南充市房管局,这事归房政法规科管。我们找到工作人员,对方听取了咱们的陈述,认为如果属实的话,肯定要处理,但不能让对方搬离,这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在向法规科交了份调查申请后,咱们只好寄希望于下一个机构。

五、派出所

      通过几天与中介、买方的周旋,咱们了解到,对方两者都存在某种恶意,意欲强买强卖,而且实施了非法侵占的行为。这种事应当归派出所管吧……
      我们来到石油南路派出所,想要以此事中存在着违法行为为由,向警方报案。
      警方研究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涉嫌违法犯罪,不愿立案,建议咱到法院解决。咱们当然不服气,希望他们向法制科勾通
一下,看是否符合条件。经过与法制科干警的交流,他们仍然认为此事是纠纷,不符合立案标准。所以,这个案,最终没立成。

六、油院路居委会和舞凤街道办事处

      下一步咱们考虑能不能断了水电气。之前陈姓网友曾申请关闭水和气。但不知什么原因,后来又给开通了。这促使咱们去寻找原因。结果,发现了件令人气愤的事。
      天气然公司是以一个盖有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为依据给开通的。这个证明的内容是,买方与中介签定合同购买此房,但房主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私自将水电气断停,买方年老体弱,身患疾病,高温下生活不便等等等等,要求公司解决云云。该证明下面盖了该两处的公章,街道办公章中写着“情况属实”。
   请问,天下哪有这等荒唐之事?只因为买方与中介签了个合同,就可以公然占据了别人的房产,还能理直气壮地要求行政机构制止房主的止损行为,居然还得到支持,称“情况属实”,要求予以解决?
      真要把人给气晕了。
      咱们到舞凤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认有这回事。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们称是通过居委会了解情况的。好吧,还有个居委会呢。居委会工作人员来了后,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说他看过别人的合同,但没有向房主求证过。他看的是什么合同呢?居然是一份跟房主没有任何关系的买方与中介的居间合同……@#@%……¥……%#
     咱们向他们指出,陈姓网友是房屋的合法主人,你们不经调查,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出的证明,已经损害了他的个人利益。你们应当重新出一个,纠正自己的行政错误。
      当初处理此事的一位官员,在听了我们的讲述后,进了些话,大意是,调查一向是居委会搞,错了纠正就是了。然后马上让工作人员打一份文件,进行纠错。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我们提醒他,咱们给他讲的内容,同样属于单方面的说辞,你们同样需要证实,才能出这证明。当然,居委会的人觉得这话有理,就出去调查了。最后,咱们得到一份经过调查核实后的纠错文件。

七、买主老太太

      买主是位七十来岁的老太太,老两口现在住在那房间里。介于他们年纪很大了,陈姓网友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希望通过跟她交流,让她了解清楚情况,主动停止非法侵占。
      可愿望总归与现实距离甚远。
      谈话中,老太太很明白地告诉他,知道卖方没有给中介授权。但因为看中这房子,与中介签了个什么合同,交纳了定金。为防夜长梦多,主动要求搬进房间里去住。换锁、开证明等事,都是主动做的。她也很清楚,这样做是违法的。
      对于房主要求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她表示不考虑,蛮横地要求,这房子是买定了,没有其它可能。

八、几点感慨

       陈姓网友的维权行动,目前还在继续。这些天的经历,将之称作艰难,并不为过。从这个事件中,体会到一些很苦涩的社会现实,有些让人无奈,有些更让人气愤。
       首先,二手房中介不规范,混乱,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极低,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不尊重顾客意愿,不尊重法律文件……不动产作为数额庞大的资产,交易必须要有法律文书支撑,不可能象此事件中这样,没有任何文件,就敢做出这种事。为了点利益,胆大妄为,恶意处置侵占他人财产。而且在被指出违法后,依然肆无忌惮,嚣张跋扈,贪婪让其盲目到不可思议的地步。      
       其次,部分管理部门形同虚设。没事时,什么都管;有了事,问题都不归自己……甚至还莫名其妙地乱作为,给当事人增添麻烦。如此众多的机构,不能贯彻国家最基本的义务:有效保护一个公民的正当财产。这是否是真实的现实?这是否让人寒心?
       此事件中接触到很多人。无论是中介还是买家,还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感觉他们都缺乏法律常识,或者说不愿意尊重法律。有着一套咱们难以理解的行为方式,是什么让他们这样?又是什么原因让一件简单的维权事件,内容可以变得如此繁复呢?
       将此事放到网上,一方面希望促进此事解决,另一方面就是希望大伙能跟咱们一起,共同思考这些问题,更希望能得到合理化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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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20:57
这个的确应该归如经济纠纷。虽然没有授权文书,但房主授权中介帮着买房的事实存在。将房屋钥匙交于中介的事实存在。说非法侵入私宅的纯属不懂法。  警察不立案做法并无过错。要解决此事其实走法律途径就行了。责任主要在中介,直接起诉中介并索赔就行。找街道办房管局虽然正确,但他们都的确只能协调。至于行业协会.....难道你不知道行业协会对会员并无管辖权吗?
发表于 2017-8-22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网友369 发表于 2017-8-22 07:47
同意85楼的看法,确实属于经济纠纷。但是打官司很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关键在于执行难,执法机关也怕现 ...

直接起诉侵权方,恢复原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并负连带责任
1.第一被:告中介法人或负责人
2.第二被告:中介单位
3.第三被告:入住者
4.同时申请第一第二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不怕中介跳得高..........

发表于 2017-8-2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非常有现实意义!涉及社会上很多简单明了的侵权和维权问题。

       象本帖所述,房东被中介公司和一对体弱多病的老人合谋实施这样简单粗暴地侵权行为后,我们大家也许都想知道,除了自己同样采取简单粗暴的维权手段收回房屋外,依靠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这些现有的司法途径来维权,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效果和力度?
       这种事任何人在二手房屋买卖活动中都可能遭遇到,所以这种类似的麻烦牵涉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我们就试着从帖子反映的内容来探讨一下大家都可能面临的维权途径和维权效率以及维权难度!

       通常来说,当权利被侵犯后,有三种维权途径:
       一是依靠自己直接维权,法律上叫私力救济。本帖房东在没有签认任何合同和参与任何交易的情况下,自己房屋被素不相识的一对体弱多病的陌生老年人侵占使用,一般来说,大多数人会直接采取简单粗暴的驱逐手段,根据需要甚至找几个人或者一帮人动用暴力驱赶的手段来强行收回!
       二是求助地方政府有直接管理权的有关组织部门和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这些司法机关来维权,法律上这叫公力救济!就是举报、报警以及向法院起诉审判!

       本帖所诉,由于中介公司的恶意操作,非法侵占房东房屋的刚好是一对年过70体弱多病的老人!这让房东认识到自己通过私力救济,直接驱赶侵权人要冒不可预见的维权风险,很容易闹出人命!这样维权就更复杂了甚至会得不偿失!所以房东首选是理性地通过公检法这些司法机构来维权!

       拿本帖所诉事例来说:房东没有与中介公司签一字授权出售的合同,又没有形成任何书面的委托协议!只是给了中介公司一把房屋钥匙,口头上交代用于有购房意愿的人看房方便!中介公司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使一对体弱多病的老人直接偷偷摸摸地非法入住占用了房东的房屋!等房东两个月后发现了,中介公司和这对老人居然坚决不退还房屋!简单粗暴地强行继续占用。
        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人会怒不可遏!面对蛮横的中介公司和一对体弱多病的老人,怎么办?自己直接驱赶,免不了升级为暴力,甚至闹出人命。

       面对这种无凭无据、简单粗暴的非法侵占行为,愤怒之后理性的反应就是报警。
       民警来了处理这种简单明了的非法侵权行为,本来应该是很简单,法律面前男女老少一律平等,你既然住进有争议的房屋,那你就应该有义务拿出入住房屋的合法依据来: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协议。
       可是老人居然拿出跟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既没有房东签字盖章,也跟房东也没有半毛关系!
       这就等于是张三跟李四签个合同,张三就可以强行住进王五的家里去了?这种事非常奇葩荒唐!对于这种简单粗暴的违法侵占行为,公安局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机关部门,应该具备基本的非法行为或者合法行为的辨识能力,既有判断非法与合法的辨识能力,又有法律授权的执法权力和执法义务!警方有权也有义务要求非法侵占人退还房东的房屋!这样的司法维权手段既经济又高效还有力度!为什么要推卸责任和义务,支使房东去法院起诉?增加房东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浪费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

        如果按照警方的提议,由房东起诉至法院维权,会遇到两个严重问题:

        一是房东起诉中介公司,起诉中介公司退还房屋?中介公司又没有直接侵占房东的房屋,至于中介公司跟非法侵占房屋的老两口是一种什么关系,房东无从知道,也收集不到任何有效证据!这种诉讼请求也无从谈起!房东与中介公司只有交付房屋钥匙和口头交代的钥匙用途这些简单的民事行为,诉讼请求和最后结果就是中介退还房东一把无法开门的钥匙?懂法的85楼网友,你能帮助房东起诉中介公司驱赶走老两口退还房东的房屋吗?

        二是直接起诉非法占用房屋的一对儿老人?这又有两个问题
           1、房东与非法侵占房屋的老人之间,无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没有发生任何民事互动行为,也根本不存在任何民事纠纷,也根本就无从知道老人姓甚名谁,如果向法院起诉,起诉书上被告人一栏重要内容都写不全!法院能不能接案立案?是不是还要房东具备侦查能力,查明被告的姓名和住址......这些私人信息?
           2、起诉结果。往最良好的方向想,一审判决非法侵占房屋的老人退还房东房屋。如果依据老人的蛮横劲儿,不服一审判决,还要上诉,上诉后还有申诉,还有上访·······!如果公检法都学公安局派出所,始终不动用强制执法权,房东要理性要回自己的房屋就路漫漫其修远兮了!

           除了私自维权和公检法司法维权之外,再一个就是公力救济中的政府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维权。
           比如遇到妇女被老公家暴,儿女不赡养老人.....等等这些家庭成员相互间发生侵权行为,一方面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但是先找当地妇联反映很多时候有意料不到的奇效!本帖所反映的事例,房屋中介公司和房屋交易活动有直接管理权的房屋管理局,有没有妇联对遏制家暴那类似的奇效妙方呢?这方面在本帖中没有相关后续信息!不得而知!
           总而言之,面对这种简单粗暴的侵权行为,警方应该具备基本的判断其是非法还是合法的辨识能力,法律也赋予了你这个辨别责任和判断义务!你毕竟也是重要的执法机关!总不至于连这种基本的非法与合法的判断认定的能力都不具备吧?不能把这类简单粗暴的侵权案通通推托给人民法院!高效有力地阻止社会上各种简单粗暴的侵权行为,第一道关应该由公安局派出所尽足执法权力和执法义务,从而简化群众的维权途径,减轻群众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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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周,卖方向房管局交了份书面申请,要求调查、依法处理此事。今天上午接到房管局的通知去开会。房管局、中介协会、卖方、中介方在一起进行了初步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果。

发表于 2017-8-2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舆情回复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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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07:07
这个问题属于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该介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07:45
顺庆警队应该出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09:51
除了中介们蔑视法律,看到的就是机构臃肿无为,权力在傲慢。大家评论,这须小事到厎哪个管,能不能管下来,,,一枚笑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10:36
那人手短,吃人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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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我很尊敬的一位朋友这样评论这件事:这是没有约束的权力对整个社会的毒害的具体表现。

自上而下,都出于利己原因,在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无限扩张,但又不愿为之负责。

中介擅自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客户身上,买主在贪欲下罔顾基本道德,部分机构闲时耀武扬威,事到临头各自躲责……这种情况下,无数本来可以轻易解决的小矛盾,就在其中不断放大,变成了突出的难以解决的矛盾。这样的事越来越普遍,百姓维权的成本越来越高……这样的社会后果堪忧。

我觉得他说到骨子里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1 14:33
房主没收一分钱,没签任何协议,这种算经济纠纷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2 11:15
把它们赶走赔偿损失,反抗直接弄死,不违法的,私闯民宅可以对它们旅行人道毁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2 16:04
中介,买家为我大南充创建成渝第二城做守法公民,自觉停止侵权行为

发表于 2017-8-2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7-8-22 08:49
这个帖子非常有现实意义!涉及社会上很多简单明了的侵权和维权问题。

       象本帖所述,房东被 ...

这个国家已经无药可救!让暴风来的更猛一些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4 00:20
“放牛的把牛卖了”,多么浅显的道理!问题在于“没人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18:49
这种情况中介伙同买家强占房屋属于犯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19:06
叫中介买家拿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卖家给中介出的委托书,拿出来就合法、拿不出来肯定是非法侵占,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抓人立案,治安或刑事犯罪处罚,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都不作为,闹的天怨人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09:20
叫中介买家拿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卖家给中介出的委托书,拿出来就合法、拿不出来肯定是非法侵占,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抓人立案,治安或刑事犯罪处罚,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都不作为,闹的天怨人怒!

发表于 2017-8-2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king 发表于 2017-8-29 08:43
其实很好解决:
1.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在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要求暂停使用。并申明,如无合法证 ...

剪掉电线水管,用电焊机把大门焊死,报警备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00:39
现在好人真不能做,会害自己。

发表于 2017-8-2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朋友收点钱算了,不然事情发展下去,可能房遭占了钱都得不得,哈哈哈,现在这个社会不得了了。

2015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8-21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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