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生刀,合同被篡改了,集体资产不见了。
四川新闻网: 我省宁南县葫芦口镇大兴村一社的“大梁子山”(又名蝌蚪山),面积千多亩以上,原来姓公,现在变性姓谢保成、唐富春等五人了。 2007年,外社公民谢保成一人与我社签订承包大梁子山的《荒山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东至沿江公路、南至过境路(葫芦口派出所至金沙江大桥),西至宁华路,北至黑水河的“大梁子”山承包给谢保成15年,承包金额22.5万元,承包期内,土地权属及土地上原有的人工造林新银合欢树归甲主(我社)所有,乙方种植的附着物及建筑设施的所有赔偿属乙方所有。 上述《协议》共两个单页,A4纸打印形成。 包东,宁南县一企业老总,在承包人谢保成和发包人代表黄传云的配合下,将唯一一份签字、盖公章的协议书拿走,称“看两天”。此后这份《协议》就沉睡在原社长黄传云家中。 2010年林改,谢保成、唐富春、瑞丰公司、谢保秀、强子波以该《协议书》和2008年2月28日派生出的我社广大村民不知晓但却有农业社公章和社长黄传荣签字的《补充协议》取得了林改林权证。随后,5人(单位)开始领取生态补助款,2016年8月,白鹤滩电站建设将“大梁子山”列为征地范围,承包后又取得林权证的5人将获得高额征地补偿。 5人如何获取我社大幅林地呢? 一、篡改《荒山承包协议书》 企业老总包东“拿出看两天”的《协议书》村民是知晓内容的,但2010年林改,村民没有看到该协议,直到2016年8月白鹤滩电站对“大梁子山”实物调查时,村民才看到该协议,立即发现了篡改的破绽。 1、原协议书是两张A4纸打印件,均为单页,但改协议上变成了正反两面合一的A4纸张。 2、原协议乙方(承包方)只有谢保成一人,但现协议增添了雷芸、强子波、唐富春3人,一人承包变成了四人承包。 3、原协议第一条四至边界的南界为“葫芦口派出所至金沙江大桥”,现协议凭空增加了一句“除谢保秀自留山五亩及20米集镇建房。”就这句话,使谢保秀不是承包人但却有林地份额的林权证资格。 4、原协议承包年限15年,但现协议却是19年。原协议是2007年签订,现协议却是2005年签订。 5、原协议第五条规定土地权属及土地上原有的人工造林新银合欢归甲方所有,但现协议却是“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工程占地征用时,土地上一切附着物及建筑设施的所有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此篡改彻底排除了农业社对林地的权属。 协议被篡改,是铁定的事实,为慎重起见,农业社现法人代表黄传虎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第一面与第二面内容是否一次打印形成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是:《协议书》第一面与第二面内容字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第一面为复印形成,第2页为针式打印机打印形成。 二、承包人伪造《补充协议》 2008年7月28日《补充协议》是在2016年8月实物调查时,不是承包人的包东代表承包人展示给社员看的,载明:“原协议书承包范围内的林木及所有附着物自2005年11月3日起由乙方享有,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及林木权属转移证明”,接着,又互为矛盾提出一个条款“原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该份《补充》协议,有公章有签字,农业社提出鉴定真伪,包东不敢拿出来。 补充协议后,宁南县的林改工作组以协议为依据,代表县政府颁发给承包人唐富春宁南林证字(2010)第510104198005154867号林权证,载明“大梁子山(蝌蚪山)”面积1650亩,造林年度2006年,树种:青椒、麻疯树、新营合欢,林地使用期19年,共有人谢保成享有2.5%、雷芸、强子波、唐富春各享有份额32.5%,大兴春的林权就这样被几人剥夺。 综上所述,四承包人篡改承包合同,伪造《补充协议》,将我社1000亩以上林地、林木占有、收益,侵害了民生利益,但不解的是,5人办林权证时,社、村、镇政府签字盖章,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县政府倡导“林改回头看”也让其造假行为过关。并且5人要获取白鹤滩电站补偿时,也有镇政府为其撑腰,难道有司法鉴定结论和众民指控,4承包人和谢保秀,包东的伎俩还得不到遏制? 写信人:范永昌 身份证号:5134271960****11 联系电话:150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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