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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名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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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   
        控告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退休职工,身证号码51072419580108127X,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3208386217。
         控告人:张秀春,女,汉族,农转非,身份证号码510724196111214922,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5508373599。
       被控告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名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塔水镇华兴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4772-5,法定代表人陈世勇,现任镇长;
        被控告人:万强,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塔水镇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黄桂华,女,汉族,任职塔水镇政府财务员;
        被控告人:蔡定超,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安州区教育局督导员;
        被控告人:陈彦明,男,汉族,党员,现任职安州区沸水镇中学校长。
控告事项:侵害群众(控告人)身边的利益。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居民蔡凌华和张秀春(以下简称民),民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私有住宅房屋不是拆迁房,不是公共利益需要不拆迁,是被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指使原总务主任陈彦明盗窃了民的房产证,又被塔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民停薪留职和妻子张秀春外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民的该住宅房屋偷偷卖给了蔡定超的好友曾光,黄桂华说是代表镇政府收取了曾光偷买民的房屋款(房款去向不明)并给曾光开出了收据,曾光把民的房屋阳台改装成商铺连通住宅出租至今,强迫民暂住塔水镇镇山寺无产权的房屋。2014年7月29日,民偶然得知民的住宅房屋产权证被陈彦明隐藏在其安昌镇的家里,民立刻赶往安昌镇从陈彦明处追回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证书里夹着的购房发票,并及时向塔水镇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民数次报案后公安局才出据了一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身为塔水镇时任镇长的万强,满嘴谎言,胡说民置换了被强迫暂住的镇山寺房屋。其一;民没有要用65.3平米的私产街房去置换61.39平米的镇山寺公产房的理由。其二;不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没有权利强迫置换民的私产房屋。其三;民没有欠谁的债务,谁也没有权利转移民的房产,所以民的房产至今没有发生转移。
       民走访镇政府、安州区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上百次(省信访局和省纪委会有若干张秀春的信访记录)恳求解决问题,无回复。给控告人一个回复是符合为民负责的原则。镇政府宁愿多次被民告上法庭也不愿意解决问题。安州区人民政府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宁愿被民告上法庭(见张秀春发在微博上的帖子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行初88号裁定书的配图),也不愿意监督镇政府解决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问题。民天天喊冤,含着无限的怨恨..... 民有理有据,请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以社会清廉为己任,监督塔水镇人民政府尽快解决问题,归还民的私有住宅房屋!感恩感德!好人-生平安!
    此至
____________
                                                                                       控告人:
                                                                                        2019年   月   日
        塔水镇人民政府已经于1998年,以当年每平方米(按套内面积)220.94元的房价,将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屋卖给了蔡凌华和张秀春,同年在安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该房屋的登记,1999年安县人民政府给蔡凌华和张秀春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可是,塔水镇人民政府又于2001年趁蔡凌华和张秀春外出,以每平方米(按套内面积)318元的价格把该房屋违法卖给曾光。根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2条“房屋买卖未办过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其将该房屋出租,应视为间接占有”。第3条“一房数卖,应惩罚性赔偿,但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一房数卖情形,出卖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塔水镇人民政府和曾光应当依法归还蔡凌华和张秀春的合法房屋,并退还曾光出租该房屋的租金,赔偿蔡凌华和张秀春的损失。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rlwk7fj30qo0f0405.jpg图1是我家的房产证和盖着塔水镇人民政府财务章印的购房发票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spd4k2j33k02o0e85.jpg图4我家的房屋是依照政策文件向塔水镇政府购买的房屋
https://wx1.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t3bflrj33k02o0hdx.jpg收款人黄桂华是镇政府的财务员,复印于(2014)安民初字1570号案卷
图5是塔水镇政府把我家的房屋偷偷卖给曾光的收据(收款人黄桂华是镇政府的财务员)
https://wx2.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tcnhwpj33k02o0b2d.jpg1997年的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
      图6是1997年的本单位教职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第二行是蔡凌华(房屋被镇政府偷偷卖给曾光),第八行是陈彦明(与第四行的任治斌换房后把换的治任斌的房卖了过了户,任治斌今住的是换陈彦明的房),第十三行是蔡定超(与第七行的张昌良换了房后把换的张昌良的房卖了过了户),第十一行是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自己卖了房屋过了户),第十五行是教师黎贤太(房屋已被镇政府卖给曾光,曾光又转卖给了别人付永健),第十行是教师朱丽华(房屋没有被卖),尾行外标注的余下5套于2001年全部卖给曾光(见图8曾光的收据确写的4套).....曾光不是本单位教职工,椐本没有资格购买属于塔水中学教职工位于华兴街41号住宅楼里的住房....造成本单位教师住房紧缺.....
https://wx3.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tkx6qpj33k02o07wl.jpg2000年的塔水镇镇山寺房屋的售房计价审批表,复印于(2014)安民初字1570号案卷
     图7是2000年的塔水镇镇山寺房屋的售房计价审批表,第十行是曾光凭与校长蔡定超的关系以其老婆的名字购得房屋一套居住权(公产房,没有产权证),后又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二行是蔡定超以其老婆的名字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六行是陈彦明以其老婆的名字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第一行是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占据房屋,已转卖了居住权从中获利....造成本单位教师住房紧缺.....。第四行的蔡凌华和第五行的朱丽华和第三行的黎贤太是被骗被迫住宿镇山寺公产房的。余下的名字都不是41号住宅楼的住户(见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里的名字)。
https://wx1.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tvl36bj33k02o0qv9.jpg图8曾光的收据确写的4套....复印于(2014)安民初字1570号案卷
1997年的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尾行外标注的余下5套全部卖给曾光,曾光的收据上确写的4套...这些房款去向不明....
https://wx3.sinaimg.cn/thumb180/0068d2Jwly1g238tbl2xtj32o03k0u13.jpg图9来源于(2015)川民申字1896号案卷
  • 图9身为塔水镇时任镇长的万强,满嘴谎言,胡说民置换了被强迫暂住的镇山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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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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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作为失职渎职...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摘: 最冷的时候到了,春天还会远吗?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只有坚持才会有希望!别在黎明前死去!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蔡凌华和张秀春返还房屋一案,对县法院,市法院,省法院裁判认定的说申诉人给镇山寺公产房屋补交房款差价67.75元属于置换镇山寺房屋的申诉;① -审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根本不采纳原告的辩论及质疑。② 二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判决书第2页写的“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审理”是谎言,当日只有代理审判员胡义昕坐在审判席上闭目听案,没有质证过程,今案卷里也没有被上诉人的证据(空白)。③ 裁判认定申诉人置换镇山寺房屋的是被告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联单的-张无章印2000年的票据(见原审案卷第68页,这种票据应该是给第68页第6行以下名字教师出据),此票据上的内容“应交12320.3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1611.97元,实交67.75元”,无补交房款和置换房屋字迹,无指印和章印。这就是判决申诉人置换镇山寺房屋的依据?那么照此理论,依照41号住宅楼1997年《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和-审法院案卷第68页2000年《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为据:① -原审法院案卷第68页第2行蔡定超的老婆的名字,蔡定超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房屋面积96.55平米,同样该有应交14152.299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6519.79元,实交6991.769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② 案卷68页第1行的石荣贵在41号的房屋67.74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镇山寺房屋面积96.55平米,同样该有应交8884.53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3959.49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③ 案卷68页第6行陈彦明的老婆的名字,陈彦明在41号的房屋面积65.3平米,以欺骗为目的占据在镇山寺房屋面积61.39平米,该有应交11156.4047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10766.85元,政府应给陈彦明补差价251.0953元的票据。④案卷68页第4行是被骗去镇山寺房屋的朱丽华在41号的房屋面积65.3平米,镇山寺房屋面积61.39平米,同样该有应交11932.3743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7662.48元,实交4284.41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⑤案卷68页第3行是被骗去镇山寺房屋的黎贤太在41号的房屋65.3平米,镇山寺房屋面积53.53平米,同样该有应交9205.5541元,一次性交款优恵640.65元,已交5561.38元,实交3644.1741元(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但是,-审、二审、三审法院都没有以上给镇山寺房屋补差价的票据证据支撑所谓的申诉人补差价的这一伪证。-审、二审、三审法院对申诉人返还房屋一案故意徇私枉法,视若无睹申诉人的确凿证据,采用被告的无关联性、合法性的伪证。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司法公信。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9-4-1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15 16:34
申诉:蔡凌华和张秀春返还房屋一案,对县法院,市法院,省法院裁判认定的说申诉人给镇山寺公产房屋补交房 ...

冤假错案还在错,司法公正待何时?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塔水中学出售公有住房土地分摊明细表》倒数1至5行的房屋全部归曾光拥有,造成中学教师住房紧缺



 楼主| 发表于 2019-4-1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审判中徇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对法院声誉形象损害最严重的行为,被世人所深恶痛绝和抨击

 楼主| 发表于 2019-4-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喊冤天天吼,相关部门感觉很烦,但民含着无限的怒气和怨恨,千万别说动物无情,最坏的事都是人干的 ............

 楼主| 发表于 2019-4-22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摘: 如今冤假错案形成的特点大致相同,一是,有理的没有钱,有钱的没有理;二是,有理一方心中存有“有理走遍天下”,一开始就“慢待”法官,而没理的一方心存“拿钱消灾”,一开始就千方百计的,积极的向法官行贿。冤假错案就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17 16:08
冤假错案还在错,司法公正待何时?

涉嫌渎职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一案民事: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被告曾光。案由《返还房屋》,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徇情枉法。第二案行政: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被告与曾光房屋买卖行政行为违法》,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号徇情枉法。第三案行政: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返还住房并恢复原状》,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5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8号徇情枉法。第四案民事: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确认被告与曾光房屋买卖无效》,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0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3106号徇情枉法。第五案民事: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被告陈彦明。案由(骗子陈彦明隐藏原告房产证,法院定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发回重审),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29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46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1813号徇情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4-2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24日,我给公义律师递交了我的房屋被诈骗一案的相关材料,相信公义律师是敬业的、正义的律师,会尽快将该冤假错案如实向中级法院汇报,纠正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4-29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15 14:57
摘: 最冷的时候到了,春天还会远吗?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只有坚持才会有希望!别在黎明前死去!

百度:《涉法涉诉的访民写给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加旺的请求信》(田稼旺)。法院不能维护侵犯百姓财产的违法分子,法院不能为违法分子背书。请求人民法院院长别缺少以社会清廉为己任,别在民意与私意选择了后者。请求人民法院院长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履行职责起动程序纠正冤假错案。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17 16:08
冤假错案还在错,司法公正待何时?

地方政府在处理涉访工作中普遍存在严重违法犯罪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15 14:57
摘: 最冷的时候到了,春天还会远吗?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只有坚持才会有希望!别在黎明前死去!

@卞修全:一位大学同班同学说,中国道德急剧滑坡,中国的司法贡献最大。

 楼主| 发表于 2019-5-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4-27 16:48
4月24日,我给公义律师递交了我的房屋被诈骗一案的相关材料,相信公义律师是敬业的、正义的律师,会尽快将 ...

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9-5-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  于2018年10月12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本案是“民告官”的原告民身旁始终站着俩法警是什么用意?》 、10月31日发布的头条文章:《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10月11日发布的头条文章:《邮寄给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的求助信》、11月6日发布的头条文章:《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又聘请律师出庭》和《“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的房屋被诈骗案,原告证据确凿、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诉讼维权的公民,坚决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民事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检人民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本案是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一案,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被告曾光,案由《返还房屋》。
      坚决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号行政裁定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号行政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号行政裁定,本案是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二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被告与曾光房屋买卖行政行为违法》(注:承办该案的绵阳市检人民察院检察官 兰岚 在2018年5月14日,向张秀春下达了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受理通知书,至今不下达任何文书,杳无音信,严重不作为)。
     坚决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5号行政裁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2号行政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8号行政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检人民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本案是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三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返还住房并恢复原状》。
   坚决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民事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010号民事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3106号民事裁定,本案是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四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案由《确认被告与曾光房屋买卖无效》。
     坚决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1813号民事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检人民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92号,本案是原告的房屋被诈骗第五案,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被告陈彦明,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注:骗子陈彦明偷藏原告的房产证,法院定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裁定发回重审)。摘 :官清民自安,没有人愿意去上访,谁都知道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但这种稳定必须是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约守。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9-5-1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摘:中国社会良心,正义,公平越来越希缺……

 楼主| 发表于 2019-5-1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告因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塔水镇初级中学、塔水镇房地产商人曾光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民事裁定,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抗诉决定(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一案,原告蔡凌华和张秀春,案由返还房屋)。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二案,案由:塔水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检察官兰岚在2018年5月14日下达了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受理通知书,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另外,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行政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原告蔡凌华、张秀春,案由:房屋权属行政登记,原告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至今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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